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的机构领导
姓 名 职 务 分管工作 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 梁勇 政委 主管综合处,分管人事、政工、文秘、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福田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刘跃红 副局长 主管建审处,分管行政、基建、装备工作;联系南山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郑雁文 副局长 分管安保(含警卫)、科技、消防协会、培训工作;联系罗湖、龙岗、坪山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蔡德庚 副局长 主管防火处,分管防火、火调、宣传、法制工作;联系宝安、光明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李金山综合处处长 负责综合处工作,协助王亚平政委分管人事、政工、纪检、监察、文秘工作,协助刘跃红副支队长分管行政、基建、装备工作;联系盐田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深圳龙华消防大队待遇
深圳龙华消防大队是隶属深圳市公安局的一支专业化消防队伍,他们负责城市建设用地、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出动处置各类火灾、事故等应急情况。根据相关资料和媒体报道,深圳龙华消防大队待遇包括以下方面:1. 岗位工资:消防员属于基层工作,普遍岗位工资起点较低,但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和职称的提升,薪水会逐步增加。2. 奖金和福利:消防员工作特殊,风险较高,单位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和防护补贴等福利待遇。在重大抢险救援行动中,单位还会根据个人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3. 福利保障:消防部门是国家的一支保障性、特殊的工作队伍,享有与其他公职人员相同的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和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部队的消防员待遇会有所不同,在深圳市消防部门从事消防员职业,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消防大队长是副团级或正营级。公安消防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消防部队建制如下: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消防中队:正连级。消防大队在上级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执勤灭火和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动态,适时向政府报告工作,负责制定消防建设规划,不断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条件。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4、按照审核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5、组织重大和一般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问题一: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
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
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中队:正连级。
问题二:县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相当于团长还是营长 大队为营级,大队长为少校或中校,相当营长
问题三:武警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武警消防大队长一班般是正营级。
武警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总队(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消防总队(正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消防支队(旅、团级),各县(市)设有武警消防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
问题四: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逆反心理是一般青春期常有的问题,因为正在生理上发生转变,所以人往往容易在这个时期认为“我长大了,可以自己管理好自己”的心理,认为一切管理都是多余的,父母的唠叨特别烦。这种心理轻者表现为对师长耍小脾气,重则埋没在心,如果不注意自己和周围环境的调节,时间长了甚至可以成为自闭症。
所以,我们应该关注青春期的心理健康,而不单单是生理方面的。国家教育应该重视。建议在中学设立心理咨询科,专为这方面提供服务。
问题五:当上消防大队长需要什么级别 有的升不上去是副团级别~~一般都是二毛壹或者二毛二 没有听说过消防有副代连的因为消防竞争很激烈 副团已经是很高的级别了 在地方上也是一霸
问题六:消防总队长是什么级别? 消防总队长是正师职警官,授予武警大校警衔。至于行政级别,因为是属于武警部队现役干部,所以是没有行政级别的,但一般相似于副厅级。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钉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消防部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问题七:消防支队支队长是什么军衔 一般市级都是正团,省会城市或大点地市的消防支队长有的可能是副师,也就是上校。
问题八:消防支队长是什么级别,消防支队长是什么级别知识 消防支队长属于正团级或者副师级的。
问题九:消防大队长是什么 军衔 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
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
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中队:正连级。
深圳北到深圳站怎么走
从深圳北站去深圳站,有5条线路可以到达:一、地铁线两条:1、从深圳北站出发 ,乘坐龙华线至会展中心站下车,换乘罗宝线至罗湖站下车,从D口出,步行约480米即到。2、从深圳北站出发,乘坐环中线至布吉站下车,换乘龙岗线至老街站下车,换乘罗宝线至罗湖站下车,从D口出,步行约480米即到,此路线用时最短。二、地铁公交组合线:从深圳北站出发 ,乘坐龙华线至少年宫站下车,从B口出,步行约80米至少年宫站, 乘坐25区间线或25路至火车站下车后,步行约310米到达深圳站。三、公交线路:1、从深圳北站出发, 步行约2060米到横岭工业区站, 乘坐302路至火车站下车,步行约800米 抵达深圳站。2、从深圳北站出发, 步行约1100米到樟坑村口站, 乘坐m360路至金威大厦站下车后,步行约1330米抵达深圳站。扩展资料深圳站(Shenzhen Railway Station),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是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一等站,为深圳铁路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铁路的大型口岸车站之一,也是广深铁路城际列车的始发终到站之一。 深圳站始建于1950年,时称罗湖站;1990年6月,深圳站新站房动工建设;1991年10月,深圳站新站房投入运营。 截至2018年8月,深圳站总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候车室面积1万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万名旅客候车,站场规模4台8线,单日可发送旅客10多万人次、接发列车200余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火车站
如何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由富士康科技集团(龙华科技园)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乘车路线
1.从富士康科技集团(龙华科技园)乘坐出租车(0.8公里)到中陆工业区站坐324路(坐40站)到南头检查站总站(关内)下.走约600米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2.从富士康科技集团(龙华科技园)乘坐出租车(0.7公里)到富士康站(东环二路)坐995环线(坐5站)、614路(坐7站)到龙华市场站(人民北路)转乘662路(坐35站)到武装部站下.走约230米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3.乘坐出租车:共行驶24.8公里,红色的士:费用69.00元.晚上23:00点以后,费用89.00元; 绿色的士:费用47.00元.晚上23:00点以后,费用56.00元; 注意:信息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支付依据.本费用中不含过路费和过桥费,塞车等因素可能使费用显著增加
从深圳火车站到平湖汽车站有多远坐什么公交车
从深圳火车站走约220米到火车站总站(东广场)乘坐 K533路(火车站-平湖) (坐1站)到平湖总站(K533)下。走约30米到平湖汽车站
从深圳火车站走约50米到地铁罗湖站C出入口乘坐 地铁罗宝线(1号线) (坐2站)到地铁老街站转乘 地铁龙岗线(3号线) (坐9站)到地铁丹竹头站A出入口下,往前走到丹竹头地铁站(公交站)转乘 372路 (坐19站)、 M283路 (坐20站)到平湖汽车站(公交站)下。过马路往左走约100米到平湖汽车站
消防支队长是什么级别?
问题一:消防支队长与地市级公安局长谁级别高 公安局长与消防支队长是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公安局是地方执法部门,是国家编制单位,(换一句话说,就是警察有编制,可以调动到地方任何编制单位,)而消防却不是,消防现在是归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以前归武警部队管),消防不属于地方性单位,依旧是部队组织,所以没法比。
你要非得比的话也可以,因为支队长是大校,按职务与级别的话与市委书记、市长平级,归市委市 *** 截止,明白了吗?
望采纳 谢谢
问题二:县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相当于团长还是营长 大队为营级,大队长为少校或中校,相当营长
问题三:消防支队长是什么级别,消防支队长是什么级别知识 消防支队长属于正团级或者副师级的。
问题四:消防支队支队长是什么军衔 一般市级都是正团,省会城市或大点地市的消防支队长有的可能是副师,也就是上校。
问题五:消防支队长级别 消防支队科长什么级别 一般市级都是正团,省会城市或大点地市的消防支队长有的可能是副师,也就是上校。
问题六: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正师级;
市(地级区)消防支队:正团级;
县(县级市、区)消防大队:副团级(正营级); 消防中队:正连级。
问题七: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逆反心理是一般青春期常有的问题,因为正在生理上发生转变,所以人往往容易在这个时期认为“我长大了,可以自己管理好自己”的心理,认为一切管理都是多余的,父母的唠叨特别烦。这种心理轻者表现为对师长耍小脾气,重则埋没在心,如果不注意自己和周围环境的调节,时间长了甚至可以成为自闭症。
所以,我们应该关注青春期的心理健康,而不单单是生理方面的。国家教育应该重视。建议在中学设立心理咨询科,专为这方面提供服务。
问题八:消防支队支队长是正处级吗 一般是正团,但是省会城市一般高配副师
问题九:武警消防大队长是什么级别 武警消防大队长一班般是正营级。
武警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总队(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消防总队(正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消防支队(旅、团级),各县(市)设有武警消防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
消防支队支队长是什么军衔?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
消防云梯最高能到多少层?
截止至2020年1月为13层,50米。上海50米消防云梯车的车身高度是3.84米,抚顺50米消防云梯车的车身高度是3.96米,而德国马基路斯53米消防云梯车的车身高度是3.80米,同样举高能力的消防车制造的高度不同,虽然说只有0.09米或0.16米之差,但也反映生产标准统一化的必要。中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过街的高度不得低于4米,在这种情况下,车身高度3.80米,就较易通过,车身高度3.96米,则不易通过,地面上如果有一块砖头就根本无法通过。因此,0.09米或0.16米的差距也是不容忽略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标准化的统一。扩展资料:消防云梯的相关要求规定:1、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2、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3、对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及其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云梯
深圳市消防局和消防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消防局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2017年11月深圳市消防新规定,公司车辆需要配备什么东西?求大神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