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女作家有哪些?
有:冰心、张爱玲、张晓风、毕淑敏、三毛、丁玲、庐隐、琼瑶等。1、丁玲丁玲(1904年10月12日-1986年3月4日),女,原名蒋伟,字冰之,又名蒋炜、蒋玮、丁冰之,笔名彬芷、从喧等,湖南临澧人,毕业于上海大学中国文学系,中共党员,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1936年11月,丁玲到达陕北保安,是第一个到延安的文人。丁玲的到来,给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原本力量薄弱的文艺运动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她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作出过无法取代的贡献。代表著作有处女作《梦珂》,长篇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莎菲女士的日记》,短篇小说集《在黑暗中》等。1986年3月4日,丁玲在北京多福巷家中逝世,享年82岁。2、琼瑶琼瑶(1938年4月20日-),本名陈_,生于四川成都,中国当代作家、编剧、影视制作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员。祖籍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毕业于台北市立中山女中。笔名除琼瑶外,还曾用过凤凰、心如。琼瑶创作小说主要代表作有《窗外》、《潮声》、《水云间》、《一帘幽梦》、《心有千千结》、《梅花烙》、《海鸥飞处彩云飞》和《彩霞满天》等。1949年,琼瑶随父陈致平由大陆到台湾生活。其后步入职业作家行列,并相继进入电影、电视剧制作行业。琼瑶16岁时以心如为笔名发表小说《云影》,25岁时出版了第一部短篇小说集《窗外》。琼瑶创作的小说作品大多已被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其中较为闻名的包括《庭院深深》、《梅花三弄》系列、《还珠格格》系列等。3、庐隐庐隐(1898年5月4日—1934年5月13日)原名黄淑仪,又名黄英,福建省闽侯县南屿乡人。1903年父亲去世,到北京舅舅家居住。1909年入教会办的慕贞书院小学部。信仰基督教。1912年考入女子师范学校,1917年毕业后任教于北平公立女子中学、安徽安庆小学及河南女子师范学校,1919年考入北京高等女子师范国文系。1921年加入文学研究会。1922年大学毕业后到安徽宣城中学任教,半年后回北平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国文。1925年出版第一本小说集《海滨故人》。1926年到上海大夏大学教书,1927年任北京市立女子第一中学校长半年,几年间,母亲、丈夫、哥哥和挚友石评梅先后逝世,悲哀情绪浸透在这个时期出版的作品集《灵海潮汐》和《曼丽》之中。1930年与李唯建结婚,1931年出版了二人的通信集《云欧情书集》。婚后她们一度在东京居住,出版过《东京小品》。1931年起担任上海工部局女子中学国文教师。36岁时因分娩死于上海大华医院。4、张爱玲张爱玲(1920.9.30—1995.9),中国现代女作家,原名张_,笔名梁京,祖籍河北丰润,生于上海。7岁开始写小说,12岁开始在校刊和杂志上发表作品。1943至1944年,创作和发表了《沉香屑·第一炉香》《沉香屑·第二炉香》《茉莉香片》《倾城之恋》《红玫瑰与白玫瑰》等小说。1955年,张爱玲赴美国定居,创作英文小说多部,但仅出版一部。1969年以后主要从事古典小说的研究,著有红学论集《红楼梦魇》。1995年9月在美国洛杉矶去世,终年75岁。有《张爱玲全集》行世。5、冰心冰心(1900年10月5日-1999年2月28日),女,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成员。中国诗人,现代作家、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社会活动家、散文家。笔名冰心取自“一片冰心在玉壶”。1919年8月的《晨报》上,冰心发表了第一篇散文《二十一日听审的感想》和第一篇小说《两个家庭》。1923年出国留学前后,开始陆续发表总名为《寄小读者》的通讯散文,成为中国儿童文学的奠基之作。在日本被东京大学聘为第一位外籍女讲师,讲授“中国新文学”课程,于1951年返回中国。1999年2月28日21时12分冰心在北京医院逝世,享年99岁,被称为“世纪老人”。
中国近代有哪些知名的女作家?
心,庐隐,凌淑华,萧红,张爱玲,丁玲,苏青,林徽因,石评梅,苏雪林、三毛,陆小曼,铁凝,陈染,林白,王安忆,安意如 ……林徽因,原名林徽音,生于1904年6月10日,于1955年4月1日去世,年仅51岁。 林徽因是中国的建筑师、诗人和作家。她是男人心目中最知性的女子,绝代的容颜,惊世的才情,她始终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她的一生有三个重要的男人,分别是天才诗人徐志摩、建筑大师梁思成、学界泰斗金岳霖。萧红,本命张秀环,于1911年6月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生,1942年1月22日病逝于香港,年仅31岁。 萧红是一位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女作家,她是鲁迅最为看重的女作家。她的一生,短暂却又耀眼,坎坎坷坷却又轰轰烈烈。她终其一生,想要一个稳定的归宿,却总是难以实现。石评梅,原名汝壁,1902年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1928年9月30日因病逝世,年仅26岁。 石评梅为“民国四大才女”之一,是我国早期女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女权运动先驱,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她与高君宇为生死恋人。 被周恩来、邓颖超申请缅怀。苏雪林,原名苏小梅,生于1897年3月26日,于1999年4月21日去世,享年102岁。 苏雪林,是骂鲁迅骂的最恨的一个著名作家,半生“反鲁”。 她的婚姻是她人生的败笔,她与她的丈夫张宝龄后期各择一城,各自终老,一辈子未离婚。陆小曼,名眉,生于1903年11月7日,于1965年4月3日在上海华东医院逝世,享年62岁,她是画家和作家。 陆小曼是一个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人,也是这种性格,她与第一任丈夫军人王庚离婚,后来遇到最爱的徐志摩。
江南有那三大奇石?
江南有太湖石、昆山石、雨花石三大奇石。1、太湖石太湖石,又名窟窿石、假山石,是由石灰岩遭到长时间侵蚀后慢慢形成的,分有水石和干石两种。水石是在河湖中经水波荡涤,历久侵蚀而缓慢形成的。干石则是地质时期的石灰石在酸性红壤的历久侵蚀下而形成。形状各异,姿态万千,通灵剔透的太湖石,最能体现“皱、漏、瘦、透”之美,其色泽以白石为多,少有青黑石、黄石。尤其黄色的更为稀少,故特别适宜布置公园,草坪,校园,庭院旅游景色等。有很高的观赏价值。2、昆山石昆石产于昆山市玉峰山,即马鞍山中。马鞍山所产之石与众不同,举世独夺,所以称为巧石,又名玲珑石。又称昆山石,因产于江苏昆山的玉峰山而得名。昆石开采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历来被视为艺术欣赏品。在马鞍山麓亭林公园东侧两个方亭内,陈列着最大的两座昆石。东亭内的名曰“春云出岫”,西亭内的名曰“秋水横波”。嶙峋冰清,体态飘逸。系石英脉在晶洞中长成的晶簇体,呈网脉状,晶莹洁白,剔透玲珑,少见大材。昆石与灵璧石、太湖石、英石同被誉为“中国四大名石”;又与太湖石、雨花石一起被称为“江苏三大名石”。在奇石中占据重要地位。数量稀少,市场上难见踪影。很多石友只能在资料上见到昆石。3、雨花石雨花石是一种天然玛瑙石,也称文石,观赏石,幸运石,主要产于南京市六合区及仪征市月塘镇一带,是南京、仪征著名的特产。中国自南北朝以来,文人雅士寄情山水,啸傲烟霞,至唐宋时期达到巅峰,雅史趣事中有关赏石的佳话不胜枚举,神奇的雨花石更是成为石中珍品,有“石中皇后”之称,被誉为“天赐国宝,中华一绝”。雨花石的欣赏,追求的是“意境”,所谓景外之景,图外之画,弦外之音,无论诗情、画意、神采、文韵都包含在意境之中,这就要求收藏者要有比较高的文化品位。一般提到雨花石人们通常会联想到南京雨花台,都以为雨花石就是产自雨花台一带。实际上这只是人们的误解,雨花石是世界观赏石中的一朵奇葩,有美丽的色彩和花纹﹐可供观赏。她主要产自扬子江畔、风光旖旎的南京六合和仪征月塘。雨花石以“花”为名,花而冠雨、美丽迷人。扩展资料雨花石为我国特有的美石,在百千种奇石中,堪称石中皇后的佼佼者。提到雨花石,先声夺人的是一则关于雨花石的神话:传说古时雨花台上有一座雨花观,雨花观中有一位雨花真人。雨花真人端庄睿智、深藏若虚,他经年静坐而绝少宣道,仿佛自己就是一部玄秘古奥的经书。一天,雨花真人开坛讲经。微言大义、悬河流水、探本溯源、咳唾成珠,品格和智慧的魅力震撼了众多百姓乃至感动了上苍诸神,欢悦之中诸神命令降下一场五彩天雨来。五彩天雨比肩接踵杂沓而下,好似一幅珍藏在故宫博物院里的米芾山水长卷。泠泠雨水敲击在雨花台上,一粒粒变成了玛瑙般的雨花石。
江南三大奇石
江南三大奇石分别是玉玲珑、冠云峰、绉云峰。 冠云峰是宋代花石纲遗物,这个石头的高度是6.5米;玉玲珑的高度约有4米,位置在豫园玉华堂前的草坪上;绉云峰的高度为2.6米,绉云峰原来的位置是在岳王庙对面新落成的“江南名石苑”中。 江南园林中常以体态秀润、嶙峋俏丽的太湖石装点景致,在数量非常多的太湖秀石之中,苏州的冠云峰、杭州西湖的绉云峰、上海豫园的玉玲珑有三大名石之称。 1、苏州冠云峰 冠云峰是宋代花石纲遗物,这个石头的高度是6.5米,也是江南园林中最高大的一块湖石,被取名为“冠云”,与“瑞云”、“岫云”称为姐妹三峰。 2、上海玉玲珑 玉玲珑的高度约有4米,位置在豫园玉华堂前的草坪上,玉玲珑有着迎风玉立之势,与元代铁狮、清代紫藤、明代银杏一起被称为“豫园四古”。这个石上有72个孔穴,自上浇水,洞洞流滴,自下烧烟,穴穴冒气,实乃鬼斧神工的天然之作,颇具奇趣。 3、杭州绉云峰 绉云峰的高度为2.6米,绉云峰原来的位置是在西湖花圃盆景室外的草坪上,后来被移至岳王庙对面新落成的“江南名石苑”中,狭腰处仅0.4米,有西湖奇石之称。
西塘和乌镇哪个更值得去
乌镇和西塘比起来乌镇值得去。1、乌镇和西塘都是江南水乡极具代表性的古镇了。2、乌镇古镇是国家5A级景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北端乌镇属太湖流域水系,河流纵横交织。3、乌镇的酒店及民宿真的的非常多,而且都很正规安全。”【摘要】
西塘和乌镇哪个更值得去【提问】
乌镇和西塘比起来乌镇值得去。1、乌镇和西塘都是江南水乡极具代表性的古镇了。2、乌镇古镇是国家5A级景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北端乌镇属太湖流域水系,河流纵横交织。3、乌镇的酒店及民宿真的的非常多,而且都很正规安全。”【回答】
西塘和乌镇哪个更值得去 关于西塘和乌镇哪个更值得去
1、都值得去。 2、西塘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是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著名景点有西塘古镇、西园、醉园、廊棚等,乌镇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也是第一批中国历史名镇,著名景点有西栅、茅盾故居、木心美术馆、江浙分府等。 3、乌镇还是中国十大魅力名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5A级旅游景区,有“中国最后的枕水人家”的美誉。 4、西塘镇,又名平川、西塘古镇等,是古代吴越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也是江南六大古镇之一,全镇行政区域面积约为82.87平方公里。 5、乌镇镇,拥有七千多年的文明史和一千三百多年的建镇史,是典型的中国江南水乡古镇。
去浙江旅游,那些地方值得去,路线。食宿怎么安排?还有现在去应该注意点什么?望详细指教,不胜感激
我前年夏天陪我妈去了一趟.首先说,浙江可以玩的地方太多了....嗯....我理解尼....有名的地方多,杭州啊...绍兴啊....普陀山啊.....还有嘛,风景好的地方多,江南水乡,可以说,处处皆风景啊.说说我那年走的路线吧,可以参考.先飞到宁波,玩了天一阁,宁波市不大,但我觉得小城韵味十足.然后从宁波坐船到普陀山,普陀就不用介绍了吧,佛教名山,而且呢....不容易去,所以我认为,能去一定要去!普陀往回走,慢慢走就好了,我们回到舟山,定海,一路看风景,随便还看了沙雕,.然后我们再回到宁波,主要是要先送走一个人,他从宁波飞走后,我们玩了附近奉化溪口蒋介石的家乡.....绍兴是我重点推荐的地方!小城非常之美,非常之有历史.....不仅有古老的水巷,泛舟水巷,真象走进了梦里的故乡....还有鲁迅的故居....咸丰酒店....当然,陆游,董小婉的爱情故事也在那里千古流传啊....沈园. 还有很多啊,秋瑾的墓,李大钊的什么...还有啊....你再去周围转转,能相信吗?这里还是大禹的故乡,是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地方....重点推荐!!好了,总之,可玩性非常高.旅游是我心之所向,介绍我喜欢的地方给朋友也是我的乐趣,.
介绍一下吴英,及其案件。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上诉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检举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律师张雁峰7月29日说,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 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 二审 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 称7.7亿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吴英检举官员名单将浮出 吴英父亲吴永正希望律师前来,拿到吴英举报的其余7个官员名单,其中并不排除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吴英另一辩护律师张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吴英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 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 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未核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吴英案涉哪些法律
吴英 主要涉及的是刑法. 以下是相关的内容,你 可以看看
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吴英被控集资诈骗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共有六部分:一是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过程以及控辩双方的基本观点;二是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及相应证据;三是向11名债权人借款的具体事实及相应证据;四是对辩护人证据的评判;五是对控辩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的论述;六是综合观点及判决条款。
为了突出重点,简洁明了,这里只对其中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进行分析论述。
一、关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宣读公诉机关证据中的相关内容,但是判决书却只用一句话,即“证人对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并不知情,亦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予以全部否定,这里存在四个问题。
1.称对吴英资金的去向不知情不属实,因为证人证明了资金用于经营,没有挥霍。
2.判决称“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不相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前后证言基本一致,并不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二是假设“不相符”,为什么就一定要采信侦查阶段的证言呢?显然于法无据,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其效力必然高于审判阶段。
3.辩护人的证据证明了吴英借钱时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等,这些问题恰好证明吴英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决以证人不能证明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为由不予采信不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更犯下了逻辑错误,即只有证明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的证言才能采信,证明其他问题的证言就不能采信。难道其他问题都不需要证明了吗?
4.辩护人宣读的十一名债权人在侦查卷中的笔录,证明债权人非社会公众,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判决不予采信没有法律依据。
下表为原审辩护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
编号
名称
证明内容
1
蒋辛幸(原本色集团常务副总)
证言
①本色集团宣传册是2006年末印制的,只用于在湖北谈项目,跟借款无关;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③吴英借钱是为了公司经营,别墅和汽车也属于公司;
④吴英借钱时没有想到不能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光“本色集团”4个字就能卖3个亿;
⑤吴英借钱时没有欺骗行为。
2
吴喆
(原本色集团财务总监)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所借款项基本上全部用于公司经营;
③本色集团宣传册只用于在湖北谈项目,跟借款无关;
④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3
徐滨滨(原本色集团办公室主任)证言
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4
周巧
(原本色集团出纳)
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所借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
③一般人都认为公司有能力偿还借款,即吴英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
④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购买的汽车为公司所有。
5
杜沈阳(原本色集团司机)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6
徐玉兰
(朋友)证言
①吴英借钱时没有欺骗行为;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③吴英借钱时没有想到不能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如果不出事一定能够偿还。
7
11名债权人证言
①吴英与债权人系朋友关系,非社会公众;
②吴英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
③吴英讲诚信,案发前仍在积极还款。
二、关于控辩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
1.关于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问题
(1)关于《判决书》所谓“本身无经济基础,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问题。辩护人认为首先吴英是否“本身无经济基础”存在争议,吴英称当时已拥有2500万元资产,法院只以注册资金判断实际投资依据不足;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无经济基础,负债经营也是一种非常普遍且并不违法的现象,借鸡生蛋、借船出海不是很正常的经营行为吗?当初资不抵债并不能证明最终无法还款;而且客观上无法还款也并不能证明借款当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关于《判决书》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问题。大量证据表明,吴英借款时很少有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债权人关心的是利息;吴英对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称做生意,而事实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以外,几乎全部用于经营;至于借款时称投资白马服饰城商铺和收购湖北荆门的酒店但实际并未投资于此的问题,只是极个别的情况,而且当初确实有该想法,只是后来情况变化没有成功而已;判决称“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子虚乌有,没有证据,也不符合事实。换句话说,无论律师提交的笔录还是侦查机关取得的笔录,被害人基本上都称吴英没有骗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知法院凭什么认定“骗取”巨额资金呢?当然本色集团曾印刷过十几本宣传册,宣传册中有些夸张的内容,但该宣传册是为参加投标所用,并非为借款所用;而且宣传册于2006年12月印制,吴英最后一笔借款是同年11月,即宣传册在借款之后,与借款毫不相关。
(3)关于《判决书》所谓“随意处置投资款”问题。判决如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虚假注册公司;签订上亿元货款的珠宝合同,随意处置珠宝;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置大量汽车;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等。这些并不符合事实。第一,所谓虚假注册公司并不存在,因为“虚假注册公司”指的是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吴英的公司并不存在这种情况;第二,购买珠宝未必不属于投资,称随意处置依据不足,而且“随意处置”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肆意挥霍”;第三,购买汽车是为了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之用;第四,所谓个人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等并不存在,这只是吴英在他人欺骗诱导下作出的不真实的供述(东阳公安于2007.2.8—6.14安排化名张华的线人应小华在吴英监舍威胁、欺骗吴英,让其编造钱已全部花光的事实),此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按照刑诉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该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照司法解释看一看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由于这里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第三至八没有争议,所以只需看前两种即可。事实很清楚,吴英根本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众所周知,这些年房地产增值快,有的增长了四五倍)、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如前所述,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换个角度说,如果说吴英的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那么钱都花哪里去了呢?都挥霍了吗?都怎么挥霍了?是赌博了,吸毒了,建造豪宅了,还是一掷千金吃喝玩乐了?显然,都不存在。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判决认定自然人犯罪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公司实质上是吴英的个人公司,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人格;二是公司经营活动很少;三是吴英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
辩护人认为这些理由均不成立,第一,即使公司是个人公司,也不能得出公司不具有公司人格的结论,因为一人公司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概念;第二,称公司经营活动很少依据不足,从证据看,可以说短期内赢利很少,不能说经营活动很少,吴英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十几家公司都在正常经营(包括试营业)或正在筹建;第三,称吴英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同样依据不足,因为借款多数打入公司账户,固定资产归公司所有,汽车在公司名下且由公司负责人使用,怎么能说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呢?
3.关于吴英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判决认定符合集资诈骗罪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息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二是明知林卫平等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员众多;三是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
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第一,吴英没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所有证据均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地与单个债权人(亲朋好友)沟通,没有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过宣传,所以称误导“社会公众”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大量证据证明吴英借钱时只称做生意或缺少资金,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第二,虽然林卫平等人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吴英确实是向林卫平等个人借钱,至于林卫平等人的钱究竟是向社会公众集资所得,还是盗窃所得、抢劫所得那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林卫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存的行为不属于吴英的行为,从合同法角度讲,这叫做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三,所谓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并不能说明向社会公众集资,因为王香镯等人同样是吴英的亲朋好友,特定人员,根本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部分 一审的程序错误
1.严重超审限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半月以内宣判,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审限为二个半月,可是本案自 2009年1月4日受理至12月18日宣判,整整十一个半月!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那么迟来的非正义就更是非正义了。
2.拒绝鉴定问题
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是吴英借款的准确金额、资金流向、吴英及本色集团的资产价值等,因其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辩护人曾申请委托鉴定;二是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格由于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全面,辩护人曾申请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关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的规定。
附:辩护人《重新鉴定申请书》主要内容
一、评估价格明显偏低
1.本色集团正道汽车服务中心购买安装的自动洗车机购买时30万元左右,而评估价格仅为:使用过的洗车机人民币1万元(比卖废铁的价格还要低),未使用过的洗车机7万元。
2.评估单中体现出来的本色集团内部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仓库中的三合板评估价每张只有人民币2元。市场上根本没有这么廉价的三合板材!
3.本色集团的房产价格被评为每平方米3800元左右、街面房7000元左右。而目前的市场价为:房地产价格每平方米6500元左右,街面房1万元以上。
二、评估项目有重大遗漏
由于司法机关未给吴英及本色集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而且所有账簿都扣押在司法机关,吴英、本色集团、申请人均无法查阅、核对,所以不能列明遗漏的具体项目,但知道遗漏很多,如酒店内的锅炉发电机等都未在评估表中体现出来。
三、公安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申请人及本色集团的财产是2007年2月10日被查封的,查封期间由于公安机关怠于管理、保护,乃至不少物品失窃或发霉变质、贬值。这些损失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部分 假设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属不当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并不少见,然而当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却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用媒体的话说叫做“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至死议论纷纷,即使在金华市中院内部,亦有不同声音。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2009年12月24日《时代周报》)著名财经评论员、经济学家马光远称:吴英案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标准时所规定的七种情形,跟每一种情形都有很大差别,“这个案子的判决实在是非常牵强附会。”(2010年06月10日凤凰网财经)著名公司治理和金融专家郎咸平甚至称判处吴英死刑是杀人灭口!(广东卫视《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辩护人认为民间观点并非毫无道理,当然辩护人的根本观点是吴英不构成犯罪,这里只是退一步讲,即使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也不应当判处极刑。下面引用一些民间观点作为辩护人的观点提出,希望引起法庭的重视。
1.吴英借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地步
虽然数额巨大,但是被害人多为放高利贷者,并非缺钱养老、等钱治病、等米下锅的普通百姓,具有相对较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理应减轻对吴英的处罚。
2.吴英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与暴力犯罪、贪污腐败等犯罪相比集资诈骗的情节相对较轻,而且前者一般并未判处极刑。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贪贿736万元被判死缓;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元也仅判死缓;“中国金融第一案”、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也仅被判了死缓。这些,不能不令人产生“司法不公”、“同罪不同判”的质疑。
3.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并非泾渭分明
吴英当年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时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阳市检察院起诉时的主要“罪名”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到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才变成了“集资诈骗”。而另案处理的吴英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罪名仍然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的量刑也只有1年10个月到6年不等。这些说明司法机关本身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就是模糊与摇摆的。
4.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
知名财经评论者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弥补了这一缺陷。可以肯定,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只要国有金融机构盘剥式的存贷差不变,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吴英案公诉人许达在剖析吴英案的警示和教训时说,有着藏富于民的传统与市场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下金融素来十分发达。客观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畅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老百姓手里的钱多起来后,迫切需要解决投资理财的渠道问题。货币如水,择地而生,堵不如疏。
第四部分 其他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二审庭审中,检察员多次提到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对此检辩双方争议很大。其实,从法律适用角度讲,这一条出自2000年9月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随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该条款已经被“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第四条)这一客观标准所取代。即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标准不再使用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这一主观标准,而是使用是否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客管标准。吴英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不争的事实,检察员的观点只是吴英的企业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对此辩护人谈两点,一是当时吴英的企业属于起步阶段,如同征地买树苗种果树,开始几年必然投入多产出少或者无产出,可是几年后就会获得回报;二是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盈利。
2.关于立功问题
吴英曾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发表意见如下:第一,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因为虽然有的跟吴英行贿有关,但有的无关,如索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第二,虽然有的是在一审阶段举报,但因当时并未查证属实,一审判决没有涉及;第三,已被判刑的虽然只有三人,但有的因时机不成熟相关部门尚未查处,将来有可能被判刑;第四,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材料显示,在查处李天贵、周亮案件中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1件21人,其中厅级干部2件2人,处级干部5件5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因此请求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
综上,辩护人有两个观点,一是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吴英不应当定罪;二是吴英一案充满争议,而且民间认为吴英无罪或者不应当判处极刑的观点达到了一边倒的程度,虽然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民意,但是从讲政治和司法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这种案件至少应当得到审慎的判决,即辩护人确实认为吴英无罪,但是如果合议庭认为有罪也恳请合议庭刀下留人,避免一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雁峰
2011年4月7日
通知公告
吴英案二审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在××市××镇××村。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英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本案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非法集资;本色集团合法注册,非为犯罪成立,也不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本案是单位借款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要求宣告无罪。吴英的二审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要求宣告吴英无罪。同时又称,吴英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审量刑显属不当;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吴英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又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使用诈骗的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随意处置、挥霍集资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个人犯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吴英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林卫平、杨卫凌、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的陈述,证人吴玲玲、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应丰义、葛保国、周海江、赵国夫、周巧、方鸿、金华芳、杜沈阳、吴喆、刘安、杨军、骆华梅、胡英萍、徐滨滨、包明荣、傅玲玲、龚红星、吴建红等证言,本色控股集团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银行往来凭证、借条、投资协议、抵债书、收条,记录资金往来的笔记本、记账本、借还款清单、期货交易明细单、银行进账单、支付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保证金划转函、成交确认书、罚没票据、搜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财物鉴定结论书,从吴英处提取经鉴定系假的面值为4900万元工行汇票一张和私刻的二枚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吴英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记录;同时,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原判据此认定吴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无不当。(2)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和吴英的供述证实,吴英均系以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合作开发酒店、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的理由对外集资,同时,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经常用集资款一次向一个房产公司购买大批房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买断东义路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制作本色宣传册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在做期货严重亏损情况下仍以赚了大钱为由用集资款进行高利分红,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的欺骗方法集资。(3)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筹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虽原判认定的直接受害人仅为11人,但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大量的是普通群众,且吴英也明知这些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4)本色集团及各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均来自于非法集资,成立后大部分公司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用非法集资来的资金注册众多公司的目的是为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本色集团繁荣的假象,以骗得更多的社会资金。而且吴英大量集资均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大量资金进入的是其个人账户,用途也由其一人随意决定。故本色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实质上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原判认定本案为吴英个人犯罪准确。综上,吴英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社会公众、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所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均系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辩护人要求对吴英从轻改判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之规定,吴英在二审庭审之后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水浒传一百单八将重要人物的名字和绰号?
一百单八将排名、 星号、 绰号、名称及武器1 天魁星及时雨(呼保义) 宋江 武器:日zhi月星辰旗,混元河双剑。2 天罡星玉麒麟卢俊义 武器:麒麟黄金盾,麒麟黄金甲,麒麟兽宝马3 天机星智多星吴用 武器:八门玄机链,孔明宴传羽扇4 天闲星入云龙公孙胜 武器:松纹古铜七星剑5 天勇星大刀关胜 武器:青龙偃月刀,赤兔马。6 天雄星豹子头林冲 武器:寒星冷月枪 丈八蛇矛7 天猛星霹雳火秦明 武器:狼牙烽火棒。8 天威星双鞭呼延灼 武器:雌雄虎眼鞭,乌油七星链,踢雪乌骓马9 天英星小李广花荣 武器:雪山飞龙枪,天地日月弓,北斗七星箭。10 天贵星小旋风柴进 武器:旋风无影剑11 天富星扑天雕李应 武器:铁嘴雕头枪,鹰尾飞刀12 天满星美髯公朱仝 武器:九龙朝阳刀。13 天孤星花和尚鲁智深 武器:疯魔月牙禅。14 天伤星行者武松 武器:青龙白虎双刀15 天立星双枪将董平 武器:双龙戏水枪。16 天捷星没羽箭张清 武器:凤尾火枪,飞凰火石。17 天暗星青面兽杨志 武器:流星碎岩刀,八宝陀龙枪。18 天佑星金枪手徐宁 武器:金钩闪电枪,赛唐猊无敌铠。19 天空星急先锋索超 武器:战神斧,雪豹马20 天速星神行太保 戴宗 武器:疾风剑,神行甲马21 天异星赤发鬼刘唐 武器:阎罗烈火刀。22 天杀星黒旋风李逵 武器:鬼王斧。23 天微星九纹龙史进 武器:青龙棍。24 天究星没遮拦穆弘 武器:铁背鳌龙刀。25 天退星插翅虎雷横 武器:咆哮虎牙刀。26 天寿星混江龙李俊 武器:七宝蟠龙槊。27 天剑星立地太岁 阮小二 武器:玄铁霸王刀。28 天平星船火儿张横 武器:火焰鱼王刀。29 天罪星短命二郎 阮小五 武器:鳄鱼瓜,鳄鱼凿。30 天损星浪里白条 张顺 武器:鱼肠剑。31 天败星活阎罗阮小七 武器:龙王刺。32 天牢星病关索杨雄 武器:冷艳锯齿刀。33 天慧星拼命三郎 石秀 武器:七彩雁翎刀34 天暴星两头蛇解珍 武器:解家流双蛇铛,金蛇弓。35 天哭星双尾蝎解宝 武器:解家流蝎尾叉,银蝎针。36 天巧星浪子燕青 武器:飞燕弩。37 地魁星神机军师 朱武 武器:妖刀,风雷38 地煞星镇三山黄信 武器:丧门剑,镇山鞭39 地勇星病尉迟孙立 武器:乌龙九刃予,虎眼钢鞭。40 地杰星丑郡马宣赞 武器:西域火焰刀41 地雄星井木犴郝思文 武器:七星龙鳞枪。42 地威星百胜将韩滔 武器:灵山枣木槊。43 地英星天目将彭玘 武器:三尖两刃刀。44 地奇星圣水将单廷圭 武器:圣光水纹枪。45 地猛星神火将魏定国 武器:暗黑神火镰46 地文星圣手书生 萧让 武器:天地如意笔47 地正星铁面孔目 裴宣 武器:生死阴阳剑。48 地阔星摩云金翅 欧鹏 武器:金顶冲天槊。49 地阖星火眼狻猊 邓飞 武器:火尖枪50 地强星锦毛虎燕顺 武器:九齿虎牙刀。51 地暗星锦豹子杨林 武器:豹尾霹雳枪。52 地轴星轰天雷凌振 武器:风火子母炮。53 地会星神算子蒋敬 武器:铁算盘。54 地佐星小温侯吕方 武器:方天画戟。55 地佑星赛仁贵郭盛 武器:方天画戟56 地灵星神医安道全 武器:八脉神针57 地兽星紫髯伯皇甫端 武器:镇马鞭。58 地微星矮脚虎王英 武器:如意风雷棍。59 地慧星一丈青扈三娘 武器:日月霜刀,苍鹰神爪。60 地暴星丧门神鲍旭 武器:三尸丧门剑。61 地然星混世魔王 樊瑞 武器:冥界魔王剑,暗黑流星锤62 地猖星毛头星孔明 武器:狼牙风雷锤63 地狂星独火星孔亮 武器:犬牙钩镰刀64 地飞星八臂哪吒 项充 武器:百兽金刚盾,火尖枪, 把红绫飞刀65 地走星飞天大圣 李衮 武器:南蛮盾,秋风剑,落叶标枪。66 地巧星玉臂匠金大坚 武器:天锤,地凿67 地明星铁笛仙马麟 武器:消魂无双笛,天王大滚刀。68 地进星出洞蛟童威 武器:蛟王刀。69 地退星翻江蜃童猛 武器:蟹王叉刀70 地满星玉幡竿孟康 武器:回旋锚71 地遂星通臂猿侯健 武器:天蚕丝,无影针72 地周星跳涧虎陈达 武器:丈八虎矛枪。73 地隐星白花蛇杨春 武器:碧血白蛇刀74 地异星白面郎君 郑天寿 武器:吴钩剑。75 地理星九尾龟陶宗旺 武器:神龟铁背锹76 地俊星铁扇子宋清 武器:逍遥扇。77 地乐星铁叫子乐和 武器:玄铁箫。78 地捷星花项虎龚旺 武器:虎爪刀。79 地速星中箭虎丁得孙 武器:白虎叉,虎牙飞叉80 地镇星小遮拦穆春 武器:翻江蛟龙枪81 地羁星操刀鬼曹正 武器:庖丁解牛刀82 地魔星云里金刚 宋万 武器:金刚剑。83 地妖星摸着天杜迁 武器:天王棍。84 地幽星病大虫薛永 武器:圆月弯刀85 地僻星打虎将李忠 武器:梨花枪。86 地空星小霸王周通 武器:铁杆霸王枪87 地孤星金钱豹子 汤隆 武器:雷神锤。88 地全星鬼脸儿杜兴 武器:鬼脸嘟嘟抓89 地短星出林龙邹渊 武器:龙牙刀90 地角星独角龙邹润 武器:金刚独龙角。91 地囚星旱地忽律 朱贵 武器:五毒三截棍92地藏星笑面虎朱富 武器:袖里乾坤索93 地伏星金眼彪施恩 武器:九节花蟒鞭94 地平星铁臂膊蔡福 武器:骷髅斩鬼刀95 地损星一枝花蔡庆 武器:冥头招魂刀。96 地奴星催命判官 李立 武器:判官令。97 地察星青眼虎李云 武器:斩轮刀。98 地恶星没面目焦挺 武器:金爪大椎。99 地丑星石将军石勇 武器:雌雄星月刀100 地数星小尉迟孙新 武器:烂银花枪,太岁钢鞭。101 地阴星母大虫顾大嫂 武器:雌雄虎头刀102 地刑星菜园子张青 武器:碎岩翻地锄。103 地壮星母夜叉孙二娘 武器:柳叶双刀,迷魂镖。104 地劣星活闪婆王定六 武器:泥鳅双枪105 地健星险道神郁保四 武器:开山双刃斧。106 地耗星白日鼠白胜 武器:不详107 地贼星鼓上蚤时迁 武器:月牙妖刀,流星飞刺。108 地狗星金毛犬段景住 武器:马王鞭
水浒传中的一百单八将的名字和绰号都是什么?
水浒传中一百单八将的这个名字和绰号是非常多的。这里就很难一一的列举出来,如果想知道的话,其实是可以直接在网上来搜。一百单八将它分别从两个层面上来说,第1个是天罡36星,第2个则是地煞72星,加起来就是108将。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在水浒传中有过相关的描述,在某一天的时候就突然来了一块天外陨石,在这个陨石上就描写水浒108将的各种姓名与绰号。而这个排序也是按照尊卑来排的,比如说天罡星智多星吴用,排名是非常靠前的,确实吴用在整个水浒传中起到的作用是很关键的,类似于三国中的诸葛亮。那么在地煞星中同样也有着很多的名字与绰号,结合这两个榜来看的话就成了一百单八将。一直以来水浒传作为我国的四大名著之一,所获得到的这种关注都是比较多的。从剧情本身来说,水浒传描述的非常好,而且非常有这种义气,让很多男孩看的都是爱不释手,这样的情况其实也是比较正常的。水浒传我个人也是看了至少5遍以上,对于当时那个情节确实是一直沉迷在其中,一百单八将中比较喜欢的可能是武松,鲁智深或者是林冲。他们这几个角色,分别有着各自的故事,并且从个人魅力上来说确实是非常强。在水浒传中它其实代表了农民的这种反抗精神,在那个时代来说相关的社会状态并没有那么好,因此才把这些人逼上梁山。但是他们本质上并不坏,仍然是希望这个社会上变得更好一些,于是又产生了非常多的这种故事。所以水浒传一百单八将的这个名字和绰号是有着非常多。可以从具体的这个情况上来判断,一百单八将中每个人的名字和绰号都是不同的,从总体上来说分为天罡36和地煞72,每个都对应着一个英雄好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