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法

时间:2024-06-28 12:59:46编辑:小松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主管部门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展方针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定义是什么?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定义是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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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回答】


种子法中的主要农作物是指

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包括,一年四季农作物的生长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指的是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而主要林木则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一、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包括 1、种子法中的主要农作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表述的主要农作物指的是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 2、种子法中的主要林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3、推广主要农作物和肥主要农作物时的规定 (1)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2)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二、一年四季农作物的生长过程 以花生为例,其生长过程如下。 1、发芽出苗期:从播种之后,到50%左右的花生幼苗出土,并且展开第一片真叶,称之为发芽出苗期,一般持续5-15天左右。 2、幼苗期:从50%左右的种子出土,到50%植株的第一朵花开放,称之为幼苗期,一般持续20-35天左右。 3、开花下针期:从50%植株开花,到50%植株出现鸡头状幼果,称之为花针期,一般持续15-35天左右。 4、结荚期:从50%植株出现鸡头状幼果,到50%植株出现饱果,称之为结荚期,一般持续20-40天。 5、饱果期:从50%植株出现饱果,到绝大部分的荚果成熟,称之为饱果期,一般持续30-5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第五条 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第七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
  (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第十条 国营原(良)种场是中国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扶持。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国营原(良)种场的土地和国家资产。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品种资源引进、新品种选育、区域试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检疫、经营、管理、推广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均属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规定保护的种质资源。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范围,包括本细则第二条所指的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遗传材料。第十四条 国家有计划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授权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下称中国农科院品资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管辖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中期两级保存制度。长期保存由中国农科院品资所负责,中期保存由中国农科院有关作物专业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科院负责。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对外交换和试验研究用的少量种子的国外引进,由中国农科院品资所统一归口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或个人,积极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后必须将作物种类,品种原文名称,来源地、原产地,引入时间以及有关资料,报中国农科院品资所统一登记、译名和编目,同时附适量种子供鉴定、保存。利用其资源要征得引进单位或个人同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为了防止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我国,任何引种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植物检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引种申报、审批、报检手续,并进行隔离检疫试种。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种质资源,应按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二十条 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的选育,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农业部说明

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草案)》是由农业部、林业部联合起草的。一九七九年中央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种子公司经营系统,搞好品种审定,……并早日制定和颁布种子法。”原农林部曾草拟《农作物种子(草案)》,后决定增加林木种子管理的内容。去年十一月,原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草案)》。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必要性种子是农业、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的优劣,对农业、林业生产关系重大,推广应用良种是提高产量、改进品质的一个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是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世界上农业、林业发达的国家,无不重视种子立法工作,把良种的选育、鉴定、繁殖、推广和种子的检验、检疫、收购、销售、贮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执行,确保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质量合格的种子,以充分发挥良种的增产作用。随着我国种子商品化的发展,亟需制定种子管理法规,以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坑害农民的违法活动,保障各个环节种子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生产的发展。二、 关于种子立法的指导思想种子管理法规是调整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要从实际出发,符合我国种子工作的实际;二是要体现“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使之成为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种子管理法规。因此,草案除对种子选育、生产、经营、检验和检疫等内容作出规定外,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种质资源管理和种子贮备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做好种子的贮备工作。有关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以促进种子工作的全面发展。三、 关于种子的几个政策问题(一)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明确规定对种子的选育、推广、经营等方面拨专款予以推动和扶持。鉴于我国财力有限,在种子管理法规中不宜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发展种子事业,国家不给予必要的扶持也确有困难。因此,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这样,中央和地方可要根据财力可能予以扶持。草案并规定:国营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按国家收购种子数量核减。对国营种子生产基地减免粮食定购任务,是因为国营原(良)种场是我国主要的种子生产基地,同时又有解决本场职工粮油的问题,因此,定购粮食只能减少国家对种子的收购,对农业生产不利。特约种子生产基地以出售种子数量核减粮食定购任务,也是合情合理的。(二)由于大部分种子同时也是农副产品,在短缺年份,国营粮食、供销、外贸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往往也把种子收走。为此,草案在种子经营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三)在种子贮备一章中规定:种子贮备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补贴。这是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否则种子贮备难以落实。四、 关于草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一)种质资源管理。种质资源是国家的贵财富,是育种的基础材料。我国种质资源丰富,有许多罕见的野生资源和作物品种。但由于过去缺乏种质资源的管理制度,管理不力,以致种质资源大量散失。为加强种质资源管理,草案明确了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的机构,并规定了登记制度。(二)种子选育和审定。选育和审定都是对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而言。种子能否更新换代,新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和林木良种能否不断涌现,关键在于选育。这既要调动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积极性,又要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审定工作是对育成的新品种和选育的林木良种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止虚报、谎报育种成果,滥推广不稳定的品系的情况出现,草案规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对于过去生产单位和个人已经使用的良种,本条例未作规定,事实上也不必重新审定,只要通过生产实践,群众是会自行取舍的。(三)种子生产。目前,全年每年粮、棉、油用种约一百五十亿公斤左右,种子生产基地只能提供五十亿公斤,仅占三分之一。全国每年造林用种约四千万公斤左右,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种量约一千五百万公斤。也只占三分之一多。为满足和保证农业、林业生产用种,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是国家有计划地建立种子街道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国营农场和集体、个人的特约种子生产基地,林木种子生产基地);二是鼓励乡、村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和允许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自用的种子。为了加强种子的生产管理,保证种子质量,草案规定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农、林主管部门邻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并规定了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四)种子经营。草案按照“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允许多渠道、多形式经营种子,同时规定了经营者的条件和经营种子的质量。

德语中EDV是什么简称或什么意思呢?还有Trester,这肯定是个专业词汇,谷歌翻译出来的意思对不上?

EDV 是 elektronische Datenverarbeitung 的缩写,直译过来是 电子数据处理,日常生活中里一般指 像Word Excel 之类的软件,或者泛指用电脑
Trester 是 水果、种子等经压榨后的榨渣,或者咖啡渣;也可以表示榨渣酿成的酒,属于日常词汇
如果还是觉得不对请发原文,可以帮你根据上下文分析
p.s. 想了一下,谷歌翻译时可能是经由 rape 这个英语单词转译而来,你可以再用英汉词典参考一下 rape 的几个词义


edv是什么格式的文件?什么意思?如何打开?

EDV应该是Enhanced Digital Video 增强型数字视频的简写。相应的.edv格式也就是一种视频文件格式。视频播放软件如果更新了对这种文件的播放功能,那就应该能通过该播放软件打开。

DV是Digital Video的缩写,译成中文就是“数字视频”的意思,它是由索尼、松下、胜利、夏普、东芝和佳能等多家著名家电巨擘联合制定的一种数码视频格式。


涉农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是否涉农,涉农是指涉及(或指关于)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的意思。 涉农专业: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涉农政策法规有哪些

由于近年来大量农民工涌入发达城市,农业经济受到了冲击,为了提高农户的耕作热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惠农农业法规政策。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性的作用。你是否知道惠农农业法规政策有哪些? 农户的耕作热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惠农农业法规政策。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性的作用。你是否知道惠农农业法规政策有哪些?一、废止农业税,进行农业补贴废止农业税条例 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农民每年减轻负担1335亿元。落实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综合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每年再逐步提高补贴的标准。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 放开粮食市场的流通,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这项政策分保障农民利益,同时增加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三、农地确权、宅基地确权,农地入市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权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农地入市,抵押贷款,有助于盘活土地。四、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完善财税政策,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便利物流配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六、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近几年农村的水、电、路、沼气的发展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阶段,进步非常明显。七、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这次的扶贫政策有两大亮点。一是大幅度提高了扶贫标准。我国以前的扶贫标准较低,中央经过反复研究之后明确提出,新的扶贫标准一次性提高了92%。二是确定11个连片特困地区作为脱贫攻坚主战场。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今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实施的惠农农业法规政策大致有八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目前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还对从事农业耕作的人进行补贴。从2014年开始,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政策,这对缩小城乡差距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的。


根据种子是否流通可将种子分为什么和自用种子

您好,亲,根据种子是否流通可将种子分为商品种子和自用种子。【摘要】
根据种子是否流通可将种子分为什么和自用种子【提问】
您好,亲,根据种子是否流通可将种子分为商品种子和自用种子。【回答】
种子是裸子和被子植物的繁殖体,是经过传粉受精而形成的器官,对延续物种有重要的作用,且种子中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种皮、胚和胚乳,其中胚是种子的重要部分,可以发育成植株的根茎叶等部位。【回答】
种子是种子植物的特有器官,主要用于繁殖物种,且种子是由胚珠经过传粉受精而成的繁殖体,其形状、大小、色泽等特征会因植物种类不同而各异,播种繁殖植物时,需要选择品种优良且适应性较强的种子,有利于提高产量。【回答】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亲亲,为您查询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最主要的作用是:1、帮助各级种子管理机构2、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抓手3、加强对种子销售前、中、后(也就是生产商-零售商-农户)的监管。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抓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APP备案方式或PC备案方式进行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摘要】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最主要的作用是【提问】
亲亲,为您查询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最主要的作用是:1、帮助各级种子管理机构2、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抓手3、加强对种子销售前、中、后(也就是生产商-零售商-农户)的监管。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抓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APP备案方式或PC备案方式进行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回答】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申请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文书,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回答】


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和种子经营备案书的区别

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和种子经营备案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是一份正式的营业执照,由农业部门颁发给经营种子的企业或个人。持有该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合法地从事种子经营业务,并且在销售种子时需要出示该证书。其包含了经营种子的公司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时间等信息。种子经营备案书则是根据《种子法》中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经营备案的一种书面记录,内容包括了经营者、种子品种、数量基地地址等信息。它是一种备案凭证,也是种子经营者注册的重要文件。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种子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备案证明,并接受监督检查。因此,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和种子经营备案书是两个不同的文件,中心不同,在种子经营备案过程中分别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


种子未备案如何处罚

未备案种子售卖,先责令整改再处以罚款。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未备案的;(二)种子经营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以及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未备案的;(三)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等繁殖材料的。一、种子备案申报条件: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3、种子经营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二、种子备案申请材料: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经营者提交的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未销售,未备案,的种子如何处罚?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 您好,未销售未备案的种子处罚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摘要】
未销售,未备案,的种子如何处罚?【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 您好,未销售未备案的种子处罚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回答】
资料拓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第一步:提交备案申请(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按提示提交申报材料)第二步: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登录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审核不合格的系统告知理由,并返回备案申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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