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时间:2024-06-18 19:36:04编辑:小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要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create_time]2022-01-19 08:14:49[/create_time]2022-02-02 12:10:2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09[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reate_time]2022-05-29 12:25:23[/create_time]2022-06-13 12:20: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3[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详细资料大全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后三条,发布, 内容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 *** 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 签订的协定、协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授权的执行 *** 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最后三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create_time]2022-10-05 22:32:00[/create_time]2022-10-14 03:12: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成大文化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f9927e0.DNwLxPeDj1Jjpw4k5dcFUg.jpg?time=689&tieba_portrait_time=689[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view_count]

毗连区的法律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并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必要的管辖的区域且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权。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以及卫生检疫等实际需要,还必须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于是产生了毗连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create_time]2016-05-17 22:14:07[/create_time]2016-06-01 13:01: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后世有佳人160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b924a08.I5gomC_ob-rK3uPGKOjzzQ.jpg?time=8599&tieba_portrait_time=8599[avatar]超过7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23[view_count]

领海的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元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create_time]2023-01-04 05:11:03[/create_time]2023-01-19 05:10: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熊猫一起说法[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962836155,2732068554&fm=3012&app=3012&autime=1687400908&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441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view_count]

东海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中方立场

  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
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大陆架是大陆在海底下的延伸部分,当然是中国的。日本想要以中间距离分是想从我们脚底下分走属于我们的地方。


[create_time]2018-05-09 20:20:08[/create_time]2014-03-16 20:15:27[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45[alue_good]匿名用户[uname]https://iknow-base.cdn.bcebos.com/yt/bdsp/icon/anonymous.png?x-bce-process=image/quality,q_8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940[view_count]

中国海洋方面有什么新的法律法规颁布

一、海洋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1.1983年3月1日《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该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的海洋管理是从维护、保护海洋环境开始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对防止海洋污染损害从法律上作了规定:一是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主要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码头和兴建入海口的水利工程等;二是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三是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处理场等;四是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五是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限制条件、申请、批准和监督的程序。2.2000年4月1日起第一次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海洋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82年出台后进行的第一次修订,对现行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十章九十八条,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洋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3.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海洋管理和惠及民生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基于上述理念,本次修改主要有3个方面亮点。 一是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既是现实需要,也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污染防治转变为生态保护,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引导海洋开发活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从原来发生海洋事故处罚金额上限30万,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体现了用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央精神。4.初步形成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排污、海洋倾废、陆源排污等污染海洋环境的6个管理条例为基础,部门和地方规章为补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法规定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随着《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海洋倾倒疏浚物分类标准》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排污、海洋倾废、陆源排污等污染海洋环境的6个管理条例为基础,部门和地方规章为补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5.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条例,首次对“海洋工程”的概念、范畴进行了界定。 2006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这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它是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首次对“海洋工程”的概念、范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地将围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岛、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强化对海洋工程的监管,不但对依法保护海洋环境,保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结束了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条例》的出台,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解:《条例》对海洋工程的界定:《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二、海域使用管理1.《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制度,既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促进我国海洋事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制度,既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项制度构成了整部法律的核心框架,它的确立是对传统海洋管理理论的历史性突破。该法的颁布实施强化了海域国有地位,改变了过去我国海域使用上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的“三无”状况,规范了用海秩序,对促进我国海洋事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首次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程序细化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规定》共8章55条,对海域法涉及的管理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提出的管理措施较为具体。一是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范围、主体、要求、论证资质单位和论证评审等。二是明确了用海预审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三是明确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制度,规定了管理权限、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审查要求。四是对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作了规定。五是明确了海域使用权转让条件、转让审批程序,及出租、抵押时对海域使用权人的要求等。 根据该《规定》,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为3年。 《规定》中明确了用海预审的内容。《规定》指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2年。 《规定》要求,申请使用海域,除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外,油气开采项目要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要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海域使用审批仍然沿用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属地受理、逐级上报这两种程序。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未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的20%以上、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的,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3.我国海砂开采全面进入市场化配置 2012年12月28日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通知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依法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次性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沿海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应当对拟出让海域加强选址合理性分析,开展实地测量,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中还确定了禁止和严格限制海砂开采用海活动的区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标志着我国海域资源市场化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全面深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是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4.《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旨在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 改革的主要做法是:“两权”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竞得人只需签一个合同 海砂开采市场化出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自然资源部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纳入一个招拍挂方案并实行“净矿出让”,成交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合并签订“两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本次改革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合并出让。明确自然资源部将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工作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一并实施。竞得人可通过一次招拍挂同时取得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项权利。 二是优化程序。实施“净矿出让”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编制、评审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纳入“招拍挂”方案,不再由市场主体自行组织开展,减轻其程序负担。 三是高效便民。“两权”出让招拍挂成交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包括海域使用权、海砂采矿权“两权”出让的内容。缴纳有关费用后,采矿许可证领取、海域使用权登记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三、海岛保护管理 1.将海岛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海洋法规体系中岛屿法律的空白,对提升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对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均有重要意义,将海岛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海岛保护法把海岛生态保护作为核心内容首先,从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其次,从管理体制的安排上,第5条第1款首先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职责,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第三,海岛保护规划,是海岛管理的基础,而第8条规定的关于海岛保护规划应遵循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说明了海岛保护规划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问题。第四,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部法律的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设置了“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从第23-27条,共计5个条款,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问题做出了较为充分的规范;同时,该章第三节,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也做出了充分的规定。这一章的上述规定,使得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规范有了较为充实、具体的内容。第五,为了保障上述条款的有效实施,在该法第四章监督检查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五章罚则即“法律责任”中,设置了较多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的条款内容,在这一章第44-55条共计12条的内容中,第45-50条和第55条第2款,共计7个条款的内容,均涉及有关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强制力保障。(2)海岛保护立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海洋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使得海洋环境遭到较大破坏,海岛破坏也较为严重。任其这些状况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我国海洋生物产业、渔业和旅游产业及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为此目的,海岛保护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设置了较多条款,规定了较多内容。 首先,在法律的第1条立法目的中即明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是海岛保护立法的第二个重要目的。第二,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这即是明确了,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国家促进海岛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活动;第8条第2款同样把“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海岛保护规划的重要原则之一。第三,该法中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炸岛、炸礁、填海连岛活动的诸多规范内容,其重要目的和追求的结果就在于保护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第四,在该法第三章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内容中,对海岛利用活动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了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第五,法律的第四章从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对保证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六,为了保证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第五章罚则即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予以保障,第50条、第53条等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我国这次海岛保护立法之所以明确无居民海岛权属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沿海一些地方的个别人错误地以为我国的无居民海岛为无主物,其理由是我国任何法律没有对无居民海岛权属问题做出明确规范。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即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无居民海岛属于本条中未予明确列出,但包含在这个“等自然资源”含义中的自然资源,因此属于国家所有是较为明确的。但是,尽管宪法的这一规定是较为清楚的,仍然引起学术界和社会上对这一规定的争议,此次海岛保护立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审批权限,对申请受理、审查、批复、登记环节作出了规定。 2016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 海岛 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实施,国家海洋局2011年印发的《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无居民 海岛 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是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


[create_time]2022-12-14 01:31:07[/create_time]2022-12-29 01:30:5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小崔普法[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48420004,1152219389&fm=3012&app=3012&autime=1686896283&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81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x0d\x0a\x0d\x0a  具体如下:\x0d\x0a  法律:\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x0d\x0a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x0d\x0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x0d\x0a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x0d\x0a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a\x0d\x0a  涉海行政法规\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x0d\x0a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x0d\x0a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x0d\x0a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x0d\x0a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x0d\x0a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0d\x0a  21、基础测绘条例\x0d\x0a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x0d\x0a\x0d\x0a  部门规章\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x0d\x0a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x0d\x0a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x0d\x0a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x0d\x0a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x0d\x0a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0d\x0a\x0d\x0a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x0d\x0a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x0d\x0a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x0d\x0a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x0d\x0a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x0d\x0a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x0d\x0a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x0d\x0a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x0d\x0a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x0d\x0a\x0d\x0a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x0d\x0a  海域使用类\x0d\x0a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x0d\x0a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x0d\x0a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x0d\x0a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x0d\x0a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x0d\x0a  海洋环保类\x0d\x0a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x0d\x0a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x0d\x0a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x0d\x0a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x0d\x0a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create_time]2022-11-17 12:52:41[/create_time]2022-12-02 12:52: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信必鑫服务平台[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b707489.Pzvh_phCV7cMa9W2PNEYAQ.jpg?time=66&tieba_portrait_time=66[avatar]TA获得超过5.2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3[view_count]

我国领海的宽度是多少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土。
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
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


[create_time]2022-03-02 23:03:22[/create_time]2022-02-15 14:05: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推倒露易丝的才人C8[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a9edb85.UROOdtgvHjbRpcj7Q9WRoQ.jpg?time=7685&tieba_portrait_time=7685[avatar]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009[view_count]

我国领海的宽度是多少海里

我国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我国的四大海域自北向南依次是渤海、 黄海、东海和南海。领海宽度在早期是一个很受争议的内容。最早观点有航程说、视线说。十八世纪的荷兰学者刻舒克主张以岸炮射程(CannonShot)作为领海的范围,渐渐这种方式得到了普遍认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有限,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一度规定为3海里。但后来,宽度越来越混乱,各国基于自己的利益,甚至宣布200海里为领海。1930年,当时的国际联盟尝试统一领海宽度,但没有成功。直到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了初步的共识。美国认为不能超过3海里(越小的领海越有利于美海军抵近他国),苏联认为不能超过12海里,中国说各国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确定总之,最后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12海里。


[create_time]2022-06-17 14:15:37[/create_time]2022-07-02 14:15:3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869[view_count]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create_time]2022-01-26 20:35:58[/create_time]2022-02-10 20:35: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方维维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b96ba651543baec8cc25831a3d84914.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公司等纠纷。[intro]2099[view_count]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

24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create_time]2022-05-18 13:48:41[/create_time]2022-05-26 19:39: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刚阳文化[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a3002d3.quHGwluozlicJTypiQAQgw.jpg?time=689&tieba_portrait_time=689[avatar]TA获得超过809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90[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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