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浙江省产假新标准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为了更好的保障在职女性员工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陪产假时间: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育儿假时间: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时间:如果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产假申请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产假流程怎么走: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1、生育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其中:产前检查阶段: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分娩阶段: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乡村的规划、建设、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修改为“出台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时应当将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做好帮扶保障工作。“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create_time]2022-12-17 19:46:19[/create_time]2023-01-01 19:46:0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685[view_count]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create_time]2022-06-03 07:16:37[/create_time]2022-06-18 07:10: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813[view_count]
浙江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浙江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如下: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6)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2、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1、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除 30 * 产假天数。2、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除 30 * 护理假天数。综上所述,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create_time]2023-05-30 17:26:31[/create_time]2023-06-14 17:26: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2[alue_good]东莞郑萌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58ccbf6c81800a14fc309ca33533fa828b4702?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2425[view_count]
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为了更好的保障在职女性员工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一、产假申请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二、产假流程怎么走: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create_time]2022-08-15 15:00:03[/create_time]2022-08-29 21:25: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1081[view_count]
温州市产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 (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 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夏娟娟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1f1ecb9446a0f9063ec46b88752c6384.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36[view_count]温州产假2023年新规定
2023年,温州产假新规定为: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其中普通产假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假结束后享受42天延长产假。根据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时间为98天,其中普通产假时间为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假结束后再享受42天的延长产假。同时,女职工在原建议时间内未休完的产假,可以依法追加使用。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可以每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并在卫生间等地方配备哺乳室,为职场女性提供更便捷、舒适的哺乳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生活、休息场所,并对卫生防疫和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温州产假是否可以延长到6个月?目前,温州的产假规定为98天,其中普通产假56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假结束后享受42天延长产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比如根据生育状况和需要进行休息或调整工作任务。如果女职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如果女职工希望延长产假时间,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与用人单位商议达成一致意见。温州产假2023年新规定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产假福利,同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保障要求。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休息条件,营造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产假不少于九十八天。其中,普通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女职工可以选择在普通产假期限内或者结束后连续休假四十二天。
[create_time]2023-06-17 23:23:38[/create_time]2023-07-02 23:23: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69[view_count]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1、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再合并,也就是说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3、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父母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4、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子可享受总共15天的护理假。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3、办理就医登记表;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标准: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综上所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create_time]2023-06-06 18:15:40[/create_time]2023-06-21 18:15: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郑萌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58ccbf6c81800a14fc309ca33533fa828b4702?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780[view_count]
浙江产假2022年新规定
浙江产假2022年新规定:女方在享受法规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胎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陪产假时间: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育儿假时间: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时间:如果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生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条例新增“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create_time]2022-06-14 11:28:07[/create_time]2022-06-28 10:49: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杜晓霞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2037022,2609533315&fm=3012&app=3012&autime=1686266518&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3.5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584[view_count]
浙江产假2022年新规定
您好,亲,浙江产假2022年的规定是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摘要】
浙江产假2022年新规定【提问】
您好,亲,浙江产假2022年的规定是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回答】
而且还明确的规定了,在产妇休产假期间,男方还享有15天的陪产假,这样可以更好的照顾产妇和小宝宝。而在子女未满3周岁之前,用人单位还需要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的的育儿假。当然育儿假不能与产假和陪产假一起休,但是如果经单位同意的话,也是可以的,这个就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回答】
[create_time]2022-07-15 17:40:30[/create_time]2022-07-30 17:36:5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摆烂老王[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590509529,3280531776&fm=3012&app=3012&autime=1688041963&size=b200,200[avatar]贡献了超过298个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244[view_count]
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158天假假期包含了哪些假?1、保胎假在怀孕期间,如果女职工需要保胎,由医生开具保胎证明,可以享受保胎休假,且请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照病假的待遇给产妇结算;2、产前假不仅有产假,还有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如果工作许可,本人可向在职单位申请,获得单位批准后,可请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3、产假包括98天的法定产假,其中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这是产假所包含的所有假日。产假一般为三个月,但有些地区会增加3个的假期奖励。根据国家的规定,产假的标准假期为三个月,即98天,但是实际上多数企业都根据6个月来实施,因此总体对比之下,产假就叠加至158天。【拓展资料】生完孩子被辞退违法吗?1、哺乳期内除非有违纪行为否则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哺乳期间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那么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如果你对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create_time]2021-09-26 19:00:02[/create_time]2021-10-11 19:00: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1[alue_good]北京周洁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f2f4636567e06b556f9947744aadc97.jpeg[avatar]律师[slogan]让天下没有难打的官司。[intro]12390[view_count]
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法律分析:正常产假98天,如果有难产、生育多胞胎情况可以延长假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5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reate_time]2022-05-25 20:27:45[/create_time]2022-06-09 20:27: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家和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b44798509fee654d9a0cdf38e8cf2a40.png[avatar]律师,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709[view_count]浙江生育津贴2022最新政策
生育津贴政策:1、参保人必须要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要缴纳12个月以上;2、还有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3、生育津贴的领取所需材料,包括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还有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也不要忘记带上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单位证明以及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create_time]2022-08-18 16:50:59[/create_time]2022-09-02 09:57: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程律师讲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e59d8ba49aa74f08461ac8f40dd45cd.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业普法,法律热点,法律常识[intro]2999[view_count]浙江生育津贴2022最新政策
浙江生育津贴2022最新政策如下:1、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在浙江工作的女职工可增加30天,共128天;2、难产的女职员增加15天产假;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有42天产假。申领生育津贴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下: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3、参保单位帐号表;4、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create_time]2022-09-19 01:13:16[/create_time]2022-10-04 01:13:0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宗辉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cce7ee594a21a6a4499467bec623441.jpeg[avatar]律师[slogan]团队化处理区域性重大疑难案件。[intro]11993[view_count]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create_time]2022-05-29 10:40:37[/create_time]2022-06-13 10:35:2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11[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