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有哪些具体内涵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2、综合性。
3、科学技术性。
4、公益性。
一、渎职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犯罪包括:1、体现出滥用职权之属性,比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2、体现出玩忽职守之属性,比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3、体现出徇私舞弊之属性,比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渎职罪所处罚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二、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主要特征:
1、主体是单位;
2、主观上直接故意,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4、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
5、情节严重。
三、什么情况能退税
能退税的情况: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造成多缴或误缴税款;2、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及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3、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专收税款属义务,代扣、代收税款已按期缴纳入库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应给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create_time]2022-12-09 12:31:48[/create_time]2022-12-15 16:10: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广东罗仰侠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644ebf81a4c510fba840f8f7259252dd52aa5e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3[view_count]
环境资源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主观: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 环境保护法 、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在生活中我们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环境资源法中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毕竟环境资源属于全民共有,而其立法又具有综合性、公益性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有损于大家的集体利益,如果被发现的话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create_time]2023-02-17 19:19:21[/create_time]2023-03-04 19:19: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邓凯律师刑事辩护[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454730172,1532672676&fm=3012&app=3012&autime=1697027613&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41个赞[slogan]请扫头像二维码联系个人微信[intro]3[view_count]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分析:(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create_time]2022-04-26 15:02:11[/create_time]2022-05-11 15:02: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姚强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b37c929ac3c0f31978b540a9adb0813c.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520[view_count]简述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
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如下:(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 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 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 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的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人类是以自然物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例如,当某些生物濒临灭绝时,就严加保护,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时,则可能人为地减少其数量;当某些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了(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庄稼果树等)扩展资料:法学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人们改造自然的科学。它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及技术两大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法所调整的范围和方法。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环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从而促进了法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引进科学技术的物质成果和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调整机制并提高了法律的调整效果。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随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传统的死亡学说提出了异议。另一方面,法调整自然科学技术的活动,并对其起促进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来组织科学技术活动,如设置科学技术的领导机构、编制科研计划等;其次,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从而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再次,法律可以把有关生产操作、环境保护等技术性规范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为人们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法可以确认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和法把科学技术的成果用于不同的目的,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如原子能既可用来开发自然资源,造福于人类;又可用来制造进行侵略战争的杀人武器,威胁人类和平。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一般都把为人类造福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宗旨。当然,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也很明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自然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范畴,它主要研究自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如何利用规律来改造自然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与自然科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法学
[create_time]2022-11-16 15:16:19[/create_time]2022-12-01 15:16: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信必鑫服务平台[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b707489.Pzvh_phCV7cMa9W2PNEYAQ.jpg?time=66&tieba_portrait_time=66[avatar]TA获得超过5.2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08[view_count]试述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科学的关系。
【答案】:环境资源法学,又称为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指研究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它是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环境科学的产生早于环境法学,环境科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联系。环境法学是在环境科学产生并系统化之后应运而生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因此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科学。只有环境科学技术得到发展,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才能深化,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和改造自然,减少或者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环境法学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现代环境科学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精确有效的监测手段,就无法制定有关的环境法规。与此同时,环境法学的发展也会为环境科学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区别。首先,虽然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存在密切的渊源,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学科,环境科学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环境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具体而言是法学领域。其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调整对象不同,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等。再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不同,环境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对环境法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研究,以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至于研究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为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规划、政策及立法提供依据。除此之外,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在理念、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
[create_time]2023-04-16 14:54:21[/create_time]2023-05-01 14:24: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6[view_count]
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
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也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环境保护法学是系统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的主要内容,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它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我国也开始逐渐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指标体系,“绿色GDP”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也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保护法学的学习意义:环境保护法学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了解、掌握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本学科学习的总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环境保护法学,可以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规范;了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维护合法环境权益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
[create_time]2023-03-22 14:03:01[/create_time]2023-03-30 10:24: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教育学堂77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a4b3de7.TIgid4cWT40qJXdPXSctVQ.jpg?time=7499&tieba_portrait_time=7499[avatar]TA获得超过45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5[view_count]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 环境保护法 、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在生活中我们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环境资源法中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毕竟环境资源属于全民共有,而其立法又具有综合性、公益性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有损于大家的集体利益,如果被发现的话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create_time]2022-09-13 08:16:25[/create_time]2022-09-28 08:16: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坦然且谦虚灬风光218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8c2869e.i5YPDCRwsX79hOB2iMveWA.jpg?time=3495&tieba_portrait_time=3495[avatar]TA获得超过44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view_count]
论述一下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关于论述一下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摘要】
论述一下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关于论述一下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问题”,以下是我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回答】
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回答】
[create_time]2022-09-28 19:50:03[/create_time]2022-10-13 19:48: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律顾问老方[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a28a6fa.qlWSMTglVWSyoxdyLGBz4g.jpg?time=3215&tieba_portrait_time=3215[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1[view_count]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 环境保护法 、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在生活中我们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环境资源法中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毕竟环境资源属于全民共有,而其立法又具有综合性、公益性的特点,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有损于大家的集体利益,如果被发现的话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create_time]2023-07-07 11:46:23[/create_time]2023-07-22 11:46: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玲玲律师[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002a7dd005b8b2f99904314d065f5864_1530176896962.jpeg[avatar]律师[slogan]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4[view_count]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问: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校解析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说: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我是福建的考生,校网上辅导太给力了,今天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高等数学(一)》竟然以83分的高分通过。这是我第一次考,就过了。别人都说高数难,其实,就是难在没有报网校,校,我挺你。 我是江苏的考生,今年第一次报考,10月份报了4门,全部过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72分,《现代商务谈判》72分,《危机管理》62分,《人力资源管理(一)》64分。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毕业。
[create_time]2022-09-28 04:11:39[/create_time]2022-10-13 02:49: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青柠姑娘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c0c2ccd.JVwiLWjz0PWf2Uo5WVGZLA.jpg?time=4573&tieba_portrait_time=4573[avatar]TA获得超过980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环境资源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什么?
(1)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又称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责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又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付费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利用者补偿即按照资源有偿利用的原则,通过征收资源利用补偿费等方式使资源利用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破坏者恢复原则要求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民主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逐步改善和提高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create_time]2023-03-17 21:48:25[/create_time]2023-04-01 21:19: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view_count]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是什么?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 *** 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 *** 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 *** 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 ***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 *** 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 *** ,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 *** 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create_time]2022-10-17 07:24:02[/create_time]2022-10-30 19:42:2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温屿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2ab3c6b.EGWNOK5JoOudI3wwHvt0TA.jpg?time=4578&tieba_portrait_time=4578[avatar]TA获得超过948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1[view_count]
试述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案】:环境法学是重视促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新研究方法的探索、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结合与互补的一门学科。
总的来说,环境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有:
(1) 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领域的运用。环境法学经常采用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2) 以生态学方法为主的综合分析方法。生态学方法,又称为生态学思维,是用生态学观点思考问题、研究现实事务。以生态学为主的综合分析法,是指环境资源法学所采取的各种与生态学方法有关的研究方法。以生态学为主的综合分析法的基本要求是:结合环境法的特点,借鉴和运用现有各种研究方法;在借鉴运用现有研究方法时,注意发挥和挖掘各种研究方法的新意,即对各种研究方法实行生态化。
(3) 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环境资源法学与许多自然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应该采用有关自然技术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实现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特点。
[create_time]2023-04-16 03:22:28[/create_time]2023-05-01 02:52: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引导探究教学模式 谈选修课的引导探究之道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在“关于选修课程的设计与教学”中明确要求:“高中语文选修课程是在必修课程基础上的拓展与提高,有的侧重于实际应用,有的着眼于鉴赏陶冶,有的旨在引导探索研究。”但从教学现状来看,许多教师关于选修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其实是对必修课程的重复,比如作为文言读本的《〈史记〉选读》,要求学生反复诵读文本,归纳重点文言词,进行文本大意的疏通。即使有一些鉴赏陶冶,也终会止步于“引导探索研究”,未能真正实现课标所要求的“拓展与提高”。
本文结合笔者教学的心得研究,以《〈史记〉选读》第三专题中《高祖本纪》的教学为例,来谈一谈选修课的引导探究之道。
《〈史记〉选读》第三专题的名称是“不虚美,不隐恶――《史记》的史家传统”。编者在“专题教学说明”中提出的第一个专题教学目标就是“认识《史记》是司马迁对上起黄帝下至汉武帝三千余年历史的不虚美、不隐恶的‘实录’”,体会“司马迁作为一个伟大史学家的卓越品质和无私精神”。所以在本专题中,我们应该通过分析《高祖本纪》,对史家的这一传统进行探究。
一、从面到点抓切入
选修课本上的《高祖本纪》虽是节选,但在教材中的篇幅也有十页之多,在授课时不可能面面俱到、细细讲解,这时必须抓住一个点进行切入。结合本专题的核心“不虚美,不隐恶――《史记》的史家传统”,分析刘邦这个人物形象的特点自然是最佳的切入点了。
《史记》研究专家张大可先生称刘邦为“雄主”,将他与楚庄王、齐威王、赵武灵王、秦孝公、秦始皇、汉高祖并列。尤其对《淮阴侯列传》中“汉王夺韩信军”一段作了如下评点:“其举动带有冒险性,而胆气足以震慑臣下之心,刘邦亦雄主也。”
那么在司马迁专门为这位“雄主”所作的传中,刘邦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在这则本纪中,司马迁既写了汉高祖“美”的一面,也写了他“恶”的一面。
“美”的一面,如:抱负远大,豁达大度;善于纳谏,知错必改;审时度势,能屈能伸;知人善用;有人情味。“恶”的一面,如:不事生产,好酒及色,流氓无赖,言行粗鄙。
分析出刘邦的性格特征,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刘邦是一代开国君主,司马迁又生活在汉代,他为何不仅仅写刘邦的“美”,又如何有胆量来写刘邦的“恶”呢?
这时可以很自然地联系到作者描写人物的特点:有美有恶,对美不虚夸,对恶不隐讳。“不虚美,不隐恶”是《史记》体现出的史家传统,是古代良史实录精神的重要内涵。
二、从内到外探内涵
点出史家传统对于学生来说还仅仅在于了解了一个概念,对于文本阅读来说仅达到了表层。到底这一传统有着怎样的内涵呢?这时可以带领学生进一步探索。
班固在《汉书・司马迁传》中写道:“然自刘向、杨雄……皆称迁有良史之材,……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从这些文字中可以看出,在班固以前,刘向、杨雄、班彪等人已经认识到了《史记》“实录”的特点,班固把他们的认识加以总结,肯定了《史记》实录特征和司马迁的实录精神。
文直事核,要求“史家作史有据,要全面地占有材料,承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全面而系统地直书史书,不做任何曲笔或漏略”。对于史实,司马迁都作了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网罗天下放失旧闻”,“疑者阙焉”――凡有弄不清的问题就让它空着。如《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第七》写了孔子“受业身通”的七十七个弟子,明确介绍了在文献中流传的年龄、姓名以及受业情况的三十五人:“余以弟子名姓悉取《论语》弟子问并次为篇,疑者阙焉。”
“不虚美,不隐恶”,是在文直事核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除了以严谨的态度记述,准确地反映事实,善恶必书,要“自觉地表明对史事人物的褒贬爱恨,而且要做到恰如其分”。
所以在《高祖本纪》中,司马迁既写出刘邦的雄才大略,肯定其统一天下的功绩,也写他好酒好色,奸诈圆滑的市井无赖嘴脸,更写他背信弃义、冷酷自私的本质。在《萧相国世家》中就发出了“狡兔死,良狗烹;高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的感叹。
三国魏明帝与当时著名的儒家学者王肃谈《史记》时,认为司马迁是因为遭受了刑罚的缘故,“内怀隐切,著《史记》非贬孝武,令人切齿”。王肃则反驳说:“司马迁记事,不虚美,不隐恶。刘向、杨雄服其善序事理,有良史之才,谓之实录。汉武帝闻其述《史记》,取孝景及已本纪览之,于是大怒,削而投之,于今此两纪有录无书。后遭李陵事,遂下蚕室。此为隐切在孝武,而不在于史迁也。”由此可知,王肃认为汉武帝是因《史记》直书而迁怒司马迁,这也正说明了《史记》实录的性质。
要做到实录,不仅要求史家要有根有据,全面系统地直书史书,而且要求史家有求是存真的高尚史德。这不仅需要唐代刘知几所说的一个历史家所应具备的“史学”“史才”“史识”,而且需要胆量和气魄。
司马迁生活在汉武帝的晚年,那正是一个酷吏横行、残酷迫害、罗织罪名、严刑苛法的时代,司马迁能够不顾忌当朝统治者的喜怒而秉笔直书,对西汉开国之君刘邦的记述做到“不虚美,不隐恶”,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北师大韩兆琦教授对此作了高度评价:“一个人有先进卓越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而一个人能够把这些思想如实地表达出来就更为难能可贵,而《史记》就恰好正是突出地表现了司马迁勇敢无畏的批判精神和‘不虚美,不隐恶’的求实态度。”
三、从本到源明发展
对史家传统内涵的把握不仅仅要停留在静态的层面上,还应引导学生进一步去探究这一传统的源头,了解它的发展情况。先秦时代的史传中已有这种史家传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录了这样一段文字:
(齐)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齐太史和他的弟弟,哪怕牺牲生命也要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念,坚持真理、秉笔直书,司马迁正是继承了良史的这种精神,发扬了“不虚美,不隐恶”的史家传统。
但司马迁的成就比前代良史更进一步。《春秋》微言大义,晋国太史董狐直书叛臣弑君主恶行,但他的记事原则是不隐晦事实真相,评价事实的标准是当时被普遍认可的礼(宗法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虽然弑君者是赵穿,但董狐认为赵盾作为晋国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应对晋灵公之死承担责任,所以董狐写下“赵盾弑其君”,并让朝中大臣都知道。《左传》中记录齐太史和他的弟弟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也要在史册上记下:“崔杼弑其君”,却对齐庄公的所作所为作了讳饰。这些史家都是据“礼”直书。
而司马迁以一个史家非凡的胆气和高远的见识,无论在写人还是叙事上,始终坚持爱不溢美,恶不毁功的实录原则,不管帝王将相、圣人贤者,也不管酷吏佞幸、游侠策士,是其功,坚决写出;非其罪,决不无故添加。他敢于正视现实,不为感情所左右,对于政治、经济、官僚、文化、战争等诸多方面,真正做到了“不虚美,不隐恶”,如实地写出历史的真相,“创造了崭新的直笔境界,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四、从文到史析影响
追溯了《史记》“不虚美,不隐恶”这一史家传统的根源,并了解了它在史学上的进步,可以说对这一传统有了一个纵深的探究。那么本课的探究是否可以到此为止呢?笔者想到了鲁迅先生对史记的评价:“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史记》开创了我国纪传体的史学,同时也开创了我国以人物为中心的写人文学。于是笔者又带领学生从横向进行探究:从高祖刘邦这一形象中了解到的《史记》这一传统,对后世小说中人物形象的描写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据韩兆琦教授研究:“要追溯我国写人文学,甚至明确说到中国小说戏剧的始祖,就不能不首推《史记》了。”文学评论家吴组湘先生在研究我国古代小说时,就特别谈到“不虚美,不隐恶”的史家传统对中国古典小说,尤其是对人物描写的作用。吴组湘先生在《我国古代小说的发展及其规律》一文中写道:
“史传文学作品如《左传》《史记》等采取‘实录’的态度写人物,写得真实丰满、有血有肉。我国古典小说中真正地吸收史传文学写人艺术经验的第一部作品,是文人参与创作的《水浒传》。……认为《水浒传》笔法好,首先表现在它如‘明镜照物,妍媸毕露’的高明的写人艺术上。这就使中国小说的人物描写大大推进一步。”明人李开先更是将两者紧密相连:“《水浒传》委曲详尽,血脉贯通,《史记》而下,便是此书。”
比如《水浒传》中的宋江,温柔敦厚、敬爱亲友,扶困济弱、仗义疏财。但同时,他题诗明志、聚众反叛,又暗交江湖大盗、虚伪狡诈。又如鲁智深,相貌凶恶却颇懂礼数,自由随性却重情仗义,生性豪放却又粗中有细。
吴祖湘先生还认为:“从《水浒传》开始,而后才有《儒林外史》《红楼梦》。”比如《红楼梦》中的主角: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王熙凤,他们四人无疑是作者精心塑造的,但作者在赞美他们时,并不讳饰他们身上的缺点。贾宝玉的反抗有其软弱性,身上有浓重的贵公子哥的生活习气;林黛玉有才气,却清高、孤傲、多愁善感;薛宝钗温柔敦厚、善解人意而又世故圆滑;王熙凤能干好胜、有魄力,又逞能要强、弄权害人,还有阴谋暗害、刻毒险恶的一面。
鲁迅先生就特别赞赏《红楼梦》:“如实描写,并无讳饰,和从前的小说好人完全是好,坏人完全是坏的,大不相同,所以其中所叙的人物,却是真的人物。总之,自有《红楼梦》出来以后,传统的思想与写法都打破了。”
以《高祖本纪》为例,笔者对新课标下的选修课程作了一些思考与实践,由面到点、由内而外、由本到源、由文到史,从纵向和横向对史家“不虚美,不隐恶”的传统进行了探究,既注意到学生现有的接受能力,又扩大了学生的知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笔者深深感到,如果每一专题都能真正做到引导探究,必能实现课标所提出的“拓展与提高”这一要求。
[作者通联:南京市第十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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