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之家

时间:2024-06-08 18:44:38编辑:小松

武汉市民之家电话

027-65770000。公交线路:轨道交通2号线 → 轨道交通3号线,全程约11.5公里1、从汉口站步行约220米,到达汉口火车站2、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经过5站, 到达宏图大道站3、步行约30米,换乘轨道交通3号线4、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经过1站, 到达市民之家站市民之家介绍武汉市民之家现有入驻部门50个,设立受理窗口125个。在日常窗口服务中,武汉市民之家继续倡导“早晚弹性办”“午间不间断”等延时服务。群众和企业来办事,遇到午间和傍晚下班时间,如果事情没办完,窗口工作人员继续服务,直到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事情再下班。

武汉市民之家到底是做什么 的?能帮市民办哪些事?

武汉市市民之家是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规划展示、综合政务、行政电子监察、中介及商务配套服务等6大功能为一体的市级行政服务中心。比如市民办入户、生育、入学、医疗等公共审批事务,企业注册、年审、投资、基建等,都可以在这里或者各区的政务服务中心搞定。卫生、公安、财政、地税、工商等各个部门都已悉数入驻,并列出了各个具体的办事事项以及详细的办事指南,包括需要准备的材料、办理窗口的地址、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等。扩展资料目前,武汉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7个市直部门,以及武汉海关、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外汇管理局等中央在汉单位,在此设立318个窗口,集中办理426个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市民之家中庭左侧的1层和2层,主要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审批和中介配套服务,实行“一门受理、一表填报、一窗收费、一网办结”,让企业、市民只进一个门,就能够办成想办的事。3至5层为大厅,武汉市6大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其中,三楼设有19个服务窗口,集中了市土地交易中心、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等部门。4层设有15个服务窗口,集中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办、市医用物资采管办等3个部门。5层为评标区。市民之家还配有警务室、医务室、商务中心、邮局、银行、餐厅等便民设施。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武汉市民之家

武汉市民之家上班时间

武汉市民之家上班时间:1、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周六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3、周日为不上班。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地铁路线:附近200米有地铁站“市民之家”,可乘坐3号线直达目的地。公交路线:附近800米有公交站“金桥大道绿色新都”,可乘坐229路、248路、265路、292路、293路、575路、627路、628路、706路到达目的地。武汉市民之家2020年8月1日起推进“周六不休息”延时服务。8月8日,周六,入驻武汉市民之家的50家单位、125个受理窗口仍正常上班。另分布有24小时自助终端,周末、夜间也可以去办理。除了武汉市民之家外,全市所有政务中心8月15日起都已推行“周六不休息”延时服务,解决了企业和群众“上班没空办,下班没处办”的痛点。武汉市民之家于2012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市委、市政府建设市民之家旨在提供行政服务、展示城市未来、接受市民监督。市民之家位于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占地面积9.92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2.34万平方米。市民之家按照“绿色三星”标准建设, 采用6大节能环保指标体系和21项绿色生态设计。信息系统基于“数据整合”理念,采用云服务技术,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与行政审批部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配套有警务室、医务室、商务中心、银行、邮局、餐厅、超市等便民设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武汉市民之家可以办哪些业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市民之家现在是一条龙服务的,可以办理的业务有: 一楼:出入境、户籍管理;交通违章处理;驾驶员管理;住房公积金办理;社会养老保障、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水、电、燃气、电信、 数字电视;收费窗口;银行。 二楼:房产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办理)及配套中介技术服务;纳税办理;市民卡办理。 三楼:婚姻登记,包括结婚注册、颁证室、婚检宣传服务室、离婚登记室、婚检等配套设施。 二、市民之家分为办事区块、互动区块、资讯区块3大区块。目前拟定15家单位将入驻市民中心,拟定开设窗口111个,可以受理办理审批、登记和服务事项94项。 办事区块:集中一批办事部门和单位,采用整体进驻或设立办事点的方式,形成覆盖全市的市民审批、登记、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窗口。 15家设立窗口或者整体搬入的单位包括市公安局、房管局、国土局、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电力局、残联、公积金中心、市民卡服务中心、电信、水业集团、燃气集团、华数数字、杭州银行。 开设的窗口和办理的事项主要有: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契税办理;出入境、户籍管理;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障、劳动保障、医疗保险;交通违章处理;驾驶员管理;婚姻登记;残疾服务;水、电、燃气、电信;市民卡办理等。 互动区块:该区块包括市民会堂、演艺厅、宣传长廊、培训中心、多媒体交流等。 资讯区块:市民可以在网上进行自助档案查询、政策资料的查询、政府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规定的公开和查询等。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


武汉市民之家到底是做什么 的?能帮市民办哪些事?

武汉市民之家能帮市民集中办理登记营业执照、交税、房地产买卖过户等426个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武汉市民之家是2012年10月投入使用,旨在提供行政服务、展示城市未来、接受市民监督。市民之家位于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占地9.92万平方米。市民之家着力打造五大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教育展示平台,实行“一楼式办公、一窗式收费、一站式服务”运行机制。共有66个单位进驻,设立318个窗口.市民之家信息系统建设基于“数据整合”理念,采用云服务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行政审批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同时,配套有警务室、医务室、商务中心、银行、邮局等便民设施。扩展资料:1、一楼A区是企业注册登记区,包含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体育局、市药监局、轮值1(广影\文化\新闻出版)、轮值2(残联\教育\计生)。2、一楼B区是经济社会管理区,包含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民营办、市信产办、市外侨办、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公积金中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武汉海关 等。参考资料:武汉市民之家-中心简介;武汉市民之家-各楼层窗口布局

武汉市民之家工作时间

武汉市民之家上班时间:1、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周六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3、周日为不上班。武汉市民之家(Wuhancitizens'home)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三环线与金桥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9.92万平方米,建筑规模12.34万平方米,是武汉市重要的标志性、景观性建筑。武汉市民之家介绍:建设市民之家,是武汉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民之家现有66个单位进驻,设立318个受理窗口、办理426个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配套建设城市规划展示馆和中庭文化展示区,是一座集政务服务、规划展示、教育培训、商务洽谈、文化休闲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服务平台,突显武汉“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和“服务、高效、规范”的城市管理理念,是政府服务企业的窗口、联系市民的纽带。

市民之家工作时间

关于全面有序开放市民之家的通告按照洛阳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为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政务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市民之家自3月23日(星期一)起全面有序开放,恢复正常业务办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二、进入市民之家,请佩戴口罩、主动出示“洛康码”、身份证,并接受体温检测。对“洛康码”显示“黄码”“红码”或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不得进入市民之家。三、继续提倡“网上办”“自助办”。群众可以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洛阳政务服务网”(http://luoyangzw.gov.cn)、“豫事办”APP和各进驻单位业务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群众也可在市民之家“24小时自助服务厅”自助办理社保、公积金、不动产查询等相关业务。四、市民之家一楼及地下停车场所有步行出入口仍将全部封闭,电梯暂不停靠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安排有引导人员,请按照引导步行至市民之家东侧广场,从二楼主出入口进入大厅。五、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民之家办事秩序,请办事群众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人与人之间1.5米的距离,尽量减少在大厅停留时间,即办即走。离开市民之家时,请将废弃纸巾和口罩随手带走,各楼层和市民之家东侧出口设有专用回收垃圾桶,不得随手丢弃。六、市民之家将全力做好大厅公共区域和自助服务设备的消毒、清洁、通风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如有疑问,请拨打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24小时值班电话0379—65555666。

市民之家工作时间是什么?

市民之家上班时间为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市民之家服务窗口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5+2”政务服务无休日办事,双休日正常受理各类便民公共服务事项。市民之家的服务:河南洛阳市民之家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自助服务厅近日完成升级改造,新增多项可自助办理的政务服务项目。此外,在工作时间,市民之家24小时政务自助服务厅还配备2名专职帮办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辅导帮办服务。

武汉市民之家出入境管理局电话

法律分析:武汉地区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有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汽车违章网站查询,电话查询、手机短信查询、手机软件查询等5种方式。1、到武汉市及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网站,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武汉市及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5、在手机上安装全国违章查询等手机app软件,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汽车车型等,即可进行武汉地区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武汉市民之家出入境管理局电话

律师分析:
武汉地区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有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汽车违章网站查询,电话查询、手机短信查询、手机软件查询等5种方式。
1、到武汉市及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武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网站,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武汉市及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在手机上安装全国违章查询等手机app软件,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汽车车型等,即可进行武汉地区的交通违章记录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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