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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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哪年实行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是在总结1998年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的工作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8.0级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全面修改和完善。扩展资料: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社会稳定,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新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防震减灾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面防震减灾能力,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人民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五)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来源:考试大的美女我们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我们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来源:考试大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考试大论坛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来源:www.examda.com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采集者退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考试大论坛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三)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来源:考试大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采集者退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来源:www.examda.com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来源:www.examda.com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来源:考试大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释义】 本条是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所提出的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但是,本条规定实际上也是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行为而言的,即凡是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依法必须承担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义务。依照本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是非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是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三是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为了保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能够严格地按照本条所确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还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基础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内涵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本条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内涵的表述与本法其他地方所涉及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内涵相同。同时,自本法生效以后,凡是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含义,不论是否已经制定,还是尚未制定,含义都必须与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抗震设防要求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本条款的实质内容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或授权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布的,以地震烈度或者以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在本条的第二款中,关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在行业规定中通常称为一般工业与民用的建设工程。该款明确规定:对这类一般工业及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是采用以可靠度理论为基础的地震危险性概率方法,根据地震环境、场地条件,预测未来一定年限内发生地震的可能;又根据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安全目标及其允许的风险水平和我国的经济能力,选取了50年超越概率为10%水准下的地震烈度值,作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编制成图的。该图于1992年由国务院授权颁布使用,名称为“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与该图同时颁布的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该图件的适用范围:(1)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土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3)制定减轻和防御地震灾害对策的依据。在使用规定中还指出了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和地区。

  四、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即要求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均属此类。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指地震破坏会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具体运作上,可遵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以政府规章规定的上述类别的建设工程执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曲线)、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经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即可确定为该具体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应当指出,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就全国而言的。它体现了抗震设防要求的“共性”和“平均性”;而对某一具体的场址或地区(城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特别是地震小区划工作),尽管同样采用了50年超越概率10%的水准,其“评价”结果有别于全国性的地震区划图结果是自然的。这说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体现了具体场址、地区的“个性”和“特性”。因此,按审定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是合理的。对于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于其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一般建设工程,即必须采取较低的概率水平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现今已不应再采用简单地提高设防烈度的方法,而应采用概率的原则方法来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目前,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已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合作,研究确定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的设防概率水准,并已取得了成果。其中包括:核电、水库大坝、电视塔、大型桥梁、邮电通信、输油管线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由于地震引起核电工程的破坏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和损失,因此在本条第六款特别对核电建设工程做了专门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障核电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运行的重视,同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也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包括(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政府的职责主要是: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2、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包括(+)。+(多选题)+A、监督检查防震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防震减灾规划、应急预案、避难场所设置、应急演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救灾物资、资金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摘要】
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包括(+)。+(多选题)+A、监督检查防震【提问】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防震减灾规划、应急预案、避难场所设置、应急演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救灾物资、资金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回答】
、关于防震减灾规划
、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关于震后恢复重建
、关于监督管理
、关于法律责任【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法律解析: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 民事诉讼程序 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同时废止。 同时该法适用于合伙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防震减灾法实施时间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为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最新版本是2009年发布更新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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