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一般报销多少
法律主观:城市 医保报销比例 :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 医疗费用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 医疗费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医保能报销多少
北京医保能报销的比例是: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1)如果你在当地的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并且属于医保就医范围的,每次看病就医的药费有限制,限制在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如果你在当地的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每次看病所需要的各项检查费以及手术费限额在50元,处方药费限额在100元;也就是说你开的医药费如果在200到500元之间,只能报销到100元;(3)如果你在当地的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如果你在当地的三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200元;也就是说如果拍片需要400元,但是最终报销的时候只能报销200元;(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1)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5001到10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65,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10001到18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70;(2)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5001到10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65,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10001到18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70;(3)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一年报销比例限额为一点一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法律主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法律客观:导读: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规定如下: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1、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2、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1、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四、基金收缴1、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五、个人账户1、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2、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六、人员增减1、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2、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七、补缴与退费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1、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2、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2)《退休人员审批表》;(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九、单位跨区转移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
北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北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1、目前北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48%,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同为12%,取下限并将各项基金缴费比例加总可得单位五险一金缴存比例为44.28%,个人缴存比例为22.2%,这两个比例之和是66.48%。
2、根据新标准,五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全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089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60%确定,最低不低于3134元。
3、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根据这一数据,北京公积金中心调整了公积金缴存上限,从7月1日起,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4、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二、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北京医保要交多少年可以享受终身
北京医保需要男性缴纳满25年,女性缴纳满20年的条件才可以享受终身。医保有以下情况可以报销: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办理医保卡需要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医保需要交多少年才能享受终身
北京医保男性累计缴纳25年,女性满20年,才能享受终身。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医保政策。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北京医保缴纳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北京医保都有哪些政策
北京医保政策知识及报销流程
一、政策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8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文件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应办理哪些手续?
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参保时,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的手续并不多,主要是两个:一是登记个人的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需填写18位号码,以便输入信息系统;二是个人要按规定填写表格,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示。
3、参保人员怎样确定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怎样变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参保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变更定点医院。程序是:
(1)参保人员书面提出变更意愿
(2)用人单位汇总
(3)用人单位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4)用人单位到所参保的区县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如何报销?
1、门诊、急诊费用可以报销多少?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2、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多少?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注意:门诊、住院为两个起付线。
3、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报多少?如果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较多,超出了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的费用将按大额医疗互助的有关标准报销,即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年以内,大额医疗互助的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10万元。
北京医保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医疗保险有几种
法律主观: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法律客观:导读: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规定如下: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1、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2、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1、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四、基金收缴1、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五、个人账户1、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2、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六、人员增减1、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2、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七、补缴与退费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1、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2、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2)《退休人员审批表》;(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九、单位跨区转移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