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

时间:2024-05-29 22:30:04编辑:小松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则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宝山法院电话

宝山法院电话是021-12368。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电话号码

法律分析: 宝山法院电话是021-12368。
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上海目前一共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行政区域。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行政区域。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是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础上加挂牌子设立的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_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江第二十二法庭在哪里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张江第二十二法庭在上海松江区沪松公路24号,是上海市最大的法庭之一,专门处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刑事,行政和赔偿案件。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和程序不了解,或者未能及时参加庭审,或者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解决方法和做法步骤:1. 首先,当事人应事先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程序,以便及时参加庭审。2. 其次,应根据案件需要准备有效的证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论点和要求。3. 同时,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案件处理的流程。4. 最后,可以请求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个人心得:在司法程序中,了解法律法规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清楚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另外,当事人应准备有效的证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论点和要求,并可以请求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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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松江的吗【提问】


上海高级法院什么级别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副省部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摘要】
上海高级法院什么级别【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副省部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回答】
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4月30日,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16个区法院。【回答】


上海市区法院院长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基层人民法院各职务等级: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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