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办

时间:2024-05-28 18:14:42编辑:小松

养犬管理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养犬管理由市公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养犬管理由市公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办狗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狗证需要的资料如下: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3、犬只照片两张。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狗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养条宠物狗得办狗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狗证。养狗的条件如下: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4、所养犬只符合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办狗证需要哪些证件?

1、先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地的)前往当地狗狗办理狗证中心(如果不知道可以在本区宠物店里问问,具体去哪里办理) 然后领取表格、填好。


2、带狗去拍一寸照。


3、前往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4、前往居住地街道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5、前往就近的检疫站打联苗,领检疫证,如果离上次注射没有超过6个月,可以商量不打,但是钱还是要交的,针可以带回来(具体的要去问一下)


6、带上添完、盖好章的表格和检疫证、还有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狗的照片2张,办狗证的地方,交管理服务费,领证、狗牌。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养犬。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登记费五千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二千元。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缴纳登记费三千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一般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应当缴纳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只收取包括《犬类准养证》、犬牌工本费等在内的费用,具体数额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和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第十一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必须经畜牧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和检疫证明。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表演等场所除外);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三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将一般管理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威海市关于养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分类: 地区 >> 山东 >> 威海市
问题描述:

在威海养宠物狗, *** 有没有什么文件或规定,详细的解答有没有?

解析:

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建委、威海市卫生局、威海市畜牧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安全与健康,保持公共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内养犬的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蝗、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扬“住在威海、热爱威海、美化威海”的良好社会风尚。威海市市区范围内不提倡养犬,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养犬,公民个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养犬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形象,做到文明养犬。养犬不能干扰邻里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及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犬只出户时,应为其系犬链,不得惊吓他人,严禁区纵犬伤人;在户外,携犬人要对犬只排泻物及时进行清除,不能影响环境卫生。

三、养犬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否则视为野犬,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捕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养犬人应定期自觉到畜牧部门对所养犬只进行防疫;发现有狂犬病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送畜牧部门进行检查,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宰杀,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掩埋,不得出售、食用。

四、违反本通告和有关规定,不及时对所养犬只进行防疫的,由畜牧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养犬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建、环卫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养犬惊吓或伤害他人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养犬影邻里或他人正常生活,纵犬惊吓或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园区这边怎么办理犬证?需要准备什么?

先来看一个比较通用的办证流程吧!
1、先确定自家狗狗是否属于禁养种类,一般城市化地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部分地区禁止饲养大型犬(限高约40cm)。
2、去归属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3、查询离居住地较近的指定免疫站点(宠物医院)
4、领着狗狗、带上申请表、身份证(外地户口需带上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钱、狗狗正面照片(尺寸、张数等每个城市和地区要求不同,也可以到现场拍摄),去免疫站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且植入电子芯片,领取免疫证明卡。
5、带着免疫证明卡、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一般需要等待15-30天。
6、领取狗证和狗牌时,记得核对狗证上面的资料及信息,每次遛狗时最好将狗牌挂到狗狗脖子上,并随身携带狗证。


苏州狗证怎么办理

苏州狗证的办理方法如下:1、先确定自家狗狗是否是禁养品种,城市化地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部分地区禁止饲养高约40厘米大型犬;2、去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3、领着狗狗,带上申请表、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狗狗正面照片,去免疫站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芯片,领取免疫证明卡;4、带着免疫证明卡、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5、登记成功之后,会得到狗证和狗牌。办狗证需要的资料如下: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3、犬只照片两张。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养犬管理和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对养犬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和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农牧、城市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养犬登记,违法养犬的处理,收容和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和诊疗许可管理,组织对疫犬、犬尸及疫点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携犬外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救治和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第六条 犬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律、法规,普及科学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加强自律,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以批评、劝阻,并可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反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和说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公安、农牧、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九条 养犬实行划区管理制度。市辖区的建成区、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拟定重点管理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根据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设定禁养区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犬只须经动物防疫检疫合格,并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自行处置。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场或者从事犬类繁育、养殖经营活动。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前征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养犬人签订养犬责任书。签订养犬责任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养犬责任书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牧等部门统一印制。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祝您生活愉快,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一切顺利~[大红花]【摘要】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祝您生活愉快,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一切顺利~[大红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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