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4-05-28 00:57:16编辑:小松

宠物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关于宠物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已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宠物动物的防疫、饲养、繁殖、医疗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家犬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家犬的管理,没有涉及对家犬的保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宠物的进出口检疫;《动物防疫法》和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涉及宠物的防疫防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部分内容也都与宠物保护有关。在地方性行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基本以宠物犬管理条例为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是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非人类动物,是联接人类与自然界的纽带,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宠物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的独特的自身价值。虽然我国饲养宠物的历史已久,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宠物饲养数量的日益增多,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诉讼纠纷,给予宠物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饲养宠物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类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北京拉布拉多可以上狗证吗?

北京重点管理区不允许养拉布拉多,那么北京重点管理区的拉布拉多不能办狗证。拉布拉多的介绍拉布拉多又称寻回犬,是一种中大型犬类,由于其体型,在一些城市被列为禁养犬。但是拉布拉多性格温顺,与西伯利亚雪撬犬、金毛寻回犬并列三大无攻击性犬类。拉布拉多猎犬有四种颜色,分别为:黑色、黄色、巧克力、米白色。最常见的是黑色,黄色。拉布拉多的性格拉布拉多寻回犬十分聪明,警觉,善解人意。它的性格温顺,平稳,既不迟钝也不过于活跃。因此选作经常出入公共场合的导盲犬或地铁警犬及搜救犬和其他工作犬的狗品种。所以还是有很多城市允许饲养拉布拉多的,只需要主人文明养犬,遵守法律法规即可。

北京拉布拉多可以上狗证吗?

1、狗证分重点区和非重点区。
重点区不是按三环、四环还划分的,视当地小区人员情况而定,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派出所。重点区的证可以在北京随便乱窜,不分城区。第一年1000,次年500。如有绝育证明,第一年500,次年还是500。上证前要到指定医院注射六联,然后拿凭证到派出所上证,然后再拿着狗证去医院免费注射狂犬疫苗!重点区的狗证是ic卡形式的,直接联入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库,也就是说,人员的情况信息下面会有一条物品栏,内容,就是你的狗。所以,做假证的要注意,别抖小机灵了。。。
非重点区的证价格不一样,例如海淀的200,昌平的80,这个没规定,不需要联网,只是一张卡片,贴个照片,盖上派出所章而矣。
2、照片,一般来说是到派出所现照,如果怕照得不好看,自带也成!一寸大头,和人的一样。
3、有关规定,以后年检时间定为每年的5、6月两个月,逾期不得补检。举个例子:如果狗狗是06年12月抱回家的,可以在07年1月办证,这样,就可以在08年5月再年检。当年是可以不年检的!但如果你是06年12月上了证,那对不起,07年5月,你再交500!大家有可能要问,那不上证的这一个月怎么办,这个我不能教你们了,只是告诉你们相关规定,是藏是躲的,反正500块钱,大家自行解决吧。。。
4、原则上是非重点区的不能在重点区活动。但如果有民警查到,首先主人态度要好,虚心道歉(这个没错,是咱没理在先!)其次,说说理由,比如带狗来城里看病,或是出差,帮朋友寄养两天,自己编吧!如果真遇上轴的要罚款,一定得记住,法律是针对无证狗的,有证狗是不能抄走的,罚可以,带走没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好像是200-500吧,具体我忘了,谁有空儿上网自己查一下!最后,仅限北京啊,外地的我不知道。(如果警察态度不好,可以随时拨打110投诉,免费!)


广州禁养犬种都有什么?

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比特斗牛梗犬2. 斯塔福梗犬 3. 阿根廷杜高犬4. 巴西非拉狗犬5. 日本土佐犬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7. 中亚牧羊犬8. 俄罗斯高加索犬 9. 西藏獒犬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12. 牛头獒犬13. 罗威纳犬 14. 杜宾犬15. 英国马士提夫犬 16. 德国拳师犬 17. 秋田犬 18. 比利时牧羊犬 19. 荷兰牧羊犬 20. 德国牧羊犬 21. 法国狼犬22. 捷克猎狼犬23. 川东犬(重庆犬)24. 佛兰德斯牡牛犬25. 牛头梗 26. 纽芬兰犬27. 爱尔兰猎狼犬28. 阿富汗猎犬29. 威玛猎犬30.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31. 苏俄牧羊犬32. 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33. 圣伯纳犬 34. 大白熊犬 35. 大丹犬36. 中华田园犬 (土狗)37.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

广州养犬条例中,那些犬只禁止饲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现确定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并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品种:
1. 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
2. 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Terrier
3. 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a
4. 巴西非拉狗犬 FilaBraziliero
5.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Tosa
6. 意大利卡斯罗犬 CaneCorso
7. 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ShepherdDog
8. 俄罗斯高加索犬 CaucasianOwtcharka
9. 西藏獒犬 TibetanMastiff
10. 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Neopolitan Mastiff
11. 法国波尔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12. 牛头獒犬Bullmastiff
13. 罗威纳犬 Rottweiler
14. 杜宾犬 Dobermann
15. 英国马士提夫犬 Mastiff
16. 德国拳师犬 German Boxer
17. 秋田犬 Akita
18. 比利时牧羊犬 Belgian Shepherd Dog
19. 荷兰牧羊犬 Dutch Shepherd Dog
20. 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21. 法国狼犬 Beauceron Wolfdog
22. 捷克猎狼犬 Saarloos Wolfdog
23. 川东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24. 佛兰德斯牡牛犬 Flanders Cattle Dog
25.? 牛头梗 Bull Terrier
26. 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27. 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8. 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
29. 威玛猎犬Weimaraner
30.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31. 苏俄牧羊犬Borzoi
32. 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3. 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Dog
34. 大白熊犬 Pyrenean Mountain Dog
35. 大丹犬Great Dane
36. 中华田园犬 (土狗)
37. 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


餐饮店允许宠物进入吗

法律分析: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法律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1、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2、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3、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4、餐厅,酒店和食品商店。5、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国家规定宠物不能进入餐厅

可以,除导盲犬和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根据《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二十五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第二十六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如果是导盲犬,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盲犬不可以跟随主人进入餐厅。正常而言,如果导盲犬没有受到强烈的外界刺激,会如同一个忠诚的士兵一样守在主人身边 。而对于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我国也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这意味着,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出入任意公共场所,当然也就包括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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