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DB31/933。本标准是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要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组织排放限值1、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2、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代替GBJ 4-73(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5 标准的实施
5.1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6.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 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2.2 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 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 测定
标志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法律依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4.2 标准值 4.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限值有( )。
【答案】:A、B、C、D
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区分厂界标准值与排放标准值】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3838中五、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污水处理的流程是什么1、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2、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3、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vocs排放标准
vocs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笨、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丙烯晴、丙烯醛、甲醇、笨胺类、氯笨类、氯乙烯等的排放限值;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橡胶制造企业排气筒甲苯与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炼焦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笨类、汾类、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气相色谱法)。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笨、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气相色谱)。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笨、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气相色谱)。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及64种VOCS组分的排放限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voc排放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层面标准: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60mg/m3。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终端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7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100mg/m3,新建企业为80mg/m3。2015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特别排放限值是80mg/m3,没有涉及TVOCs。201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TVOCs是150mg/m3。特排限值分别为50、1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效力优先于国家级,且不得低于国家级标准。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